农村信用社改革知识问答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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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改革知识问答集
1、农村信用社在我国金融体系中的地位如何?
答:农村信用社是由辖区内农户、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入股组成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截至2004年6月末,全国农村信用社各项存款余额26724亿元,占全部金融机构存款的11.6%;各项贷款余额19585亿元,占全部金融机构贷款的11.5%。其中,农业贷款余额8615亿元,占全部金融机构农业贷款余额的86%。农村信用社正在成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
2、农村信用社在支持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什么样的作用?
答: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以及农民增加收入,需要在资金、技术、人力等方面增加投入。其中资金的投入在现阶段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从目前情况看,资金投入主要是三个渠道:一是农民自己对生产活动本身的投资;二是增加财政资金对农业基础设施的投入和其他有关补贴;三是金融部门的信贷资金。在这三个方面,金融部门的信贷资金投入占有很大的比重,有的地方甚至在60%以上。而统计数字表明,金融部门的信贷资金中,农村信用社的资金占到80%左右,有的地方甚至已达到90%。
长期以来,农村信用社以服务“三农”为己任,在支持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1999年以来,为适应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新阶段的需要,农村信用社积极开办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大力推广信用农户、信用村镇等评定活动,大大简化了农民贷款的手续,方便了农民贷款,也使农民的贷款面有了很大提高,困扰多年的农民贷款难问题有了一定程度的缓解。至2003年年末,全国有32 225家农村信用社开办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占机构总数的94.8%,有18 553家农村信用社开办了农户联保贷款,占机构总数的54.6%。2003年当年,全国有6 217万农户获得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占有贷款需求且符合贷款条件农户数的64%,占全部农户数的28%。
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商业银行大量撤出在农村的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为“三农”服务的任务更加艰巨,作用更加凸显。
3、为什么国务院决定进行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
答:农村信用社作为主要服务“三农”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多年来尽管在改革体制、改善管理、改进服务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在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与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新阶段的要求相比,在管理方式、经营模式、服务方式等方面还存在诸多不适应,在管理体制、产权制度、风险防范等方面还存在一些制约因素,影响农村信用社服务“三农”作用的发挥,需要通过不断地深化改革,在发展中逐步予以解决。
党中央、国务院对农村信用社改革问题十分重视。1997年以来,国务院多次组织有关部门对农村信用社改革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国务院领导同志也亲自考察农村信用社工作,并作重要指示。2003年以来,中央明确提出,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总体要求是“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当扶持,地方政府负责”,强调要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步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更多地关注农村,关心农民,支持农业,把解决好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问题作为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改进农村金融服务,不仅关系到农村信用社的稳定健康发展,而且事关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的大局。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经济发展很不平衡,东西南北差异较大,各地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状况和发展水平很不一样,不同地区农村经济发展对农村金融的要求也不相同。虽然农村信用社改革已经研究论证了很长时间,并且也在局部进行了多方面的试验,但是,对于如何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如何因地制宜地改革农村信用社的产权结构,如何选择确定适应不同地区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服务要求的农村信用社组织形式等问题,还需要进行进一步的探索和试验。特别是这次农村信用社改革的两个重点,涉及到方方面面的责权利关系的调整,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必须积极慎重、循序渐进,不能急于求成。因此,国务院决定选择部分省(区、市)进行试点,在认真实践和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再逐步推开。
4、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根据新时期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对农村金融服务提出的新要求,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服务农业、农村和农民为宗旨,按照“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当支持、地方政府负责”的总体要求,加快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和产权制度改革,把农村信用社逐步办成由农民、农村工商户和各类经济组织入股,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农村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作用,更好地支持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帮助农民增加收入,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
5、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必须坚持哪些原则?
答:做好深化改革试点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四个原则:
(1)必须坚持为“三农”服务的原则。农村信用社不同于其他金融机构,无论其所有权结构和管理模式如何改革,其经营的方向必须坚持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服务,都要有利于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农民的增产增收。偏离了这一方向,就背离了改革的宗旨和目标。
(2)要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改革试点中,要充分考虑农村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在产权制度设计、组织形式选择等方面,不搞“一刀切”,而要结合各地不同情况,实施区别对待,分类指导。
(3)要坚持按市场经济的发展取向进行改革。农村信用社是我国建国后最早成立的金融机构之一,五十多年的发展历程,必然留有较重的计划经济的烙印,因此,农村信用社改革更要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明晰产权关系,改善法人治理结构,使农村信用社真正成为能够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机构。
(4)坚持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通过改革,要明确监督管理体制,切实发挥省级人民政府、国家监督管理机构、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以及农村信用社各个方面的积极作用,落实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
6、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重点解决两个问题:一是以法人为单位,改革信用社产权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区别各类情况,确定不同的产权形式;二是改革信用社管理体制,将信用社的管理交由地方政府负责。
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1)改革信用社产权制度。按照股权结构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原则,根据不同地区情况,分别进行不同产权形式的试点。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进行股份制改造;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比照股份制的原则和做法,实行股份合作制;股份制改造有困难而又适合搞合作制的,也可以进一步完善合作制。在产权制度改革的同时,因地制宜地确定信用社的组织形式:一是在经济比较发达、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信用社资产规模较大且已商业化经营的少数地区,可以组建股份制银行机构;二是在人口相对稠密或粮棉商品基地县(市),可以县(市)为单位将信用社和县(市)联社各为法人改为统一法人;三是其他地区,可在完善合作制的基础上,继续实行乡镇信用社、县(市)联社各为法人的体制;四是对少数严重资不抵债、机构设置在城区或城郊、支农服务需求较少的信用社,可考虑按照《金融机构撤销条例》予以撤销。
(2)改革信用社管理体制。将农村信用社的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交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国家银行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对信用社的监管,从而形成“国家宏观调控、加强监管,省级人民政府依法管理、落实责任,信用社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的监督管理体制。为有效实施对信用社的管理,试点地区可成立省级联社或其他形式的省级管理机构,在省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承担对辖内信用社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同时明确,省级人民政府应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对信用社依法管理,不干预信用社的具体业务和经营活动,不把对信用社的管理权下放给地市和县乡政府。
(3)国家给予适当政策扶持。为帮助消化信用社历史包袱,促进改革试点的顺利开展,在防范道德风险前提下,对试点地区的信用社,国家给予适当政策扶持。
(4)转换经营机制,增强服务功能。改革管理体制、产权制度的目的在于促使信用社通过改革建立自身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从而形成“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担风险、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机制。而政策扶持的目的,也在于通过帮助信用社消化历史包袱,减轻经营负担,通过“花钱买机制”,使信用社能够得以轻装上阵,转换经营机制,从而进一步增强支农服务的功能,为支持“三农”提供更好的服务,作出更大的贡献。
7、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如何组织实施?
答: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由银监会会同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组织实施。按照引导和自愿相结合的原则,试点单位的选择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自愿申报,银监会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安排后报国务院确定。确定为试点单位的省(区、市),应组成由省(区、市)政府牵头,银监局、人民银行、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农村信用社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具体实施工作。改革领导小组要根据国务院15号文件精神和有关要求,提出本省(区、市)试点的具体实施意见,由银监会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8、做好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应当了解哪些文件?
答:要想了解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的有关政策,应当认真学好以下文件:
(1)《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对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48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04]66号);
(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3]10号);
(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3]12号);
(6)《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发[2003]14号);
(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4]23号);
(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社使用专项中央银行票据置换不良资产会计核算的通知》(银监办通[2003]83号);
(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操作办法〉和〈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借款操作办法〉的通知》(银发[2003]181号);
(1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资金支持方案实施与考核指引〉的通知》(银发[2004]4号);
(11)《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改革专项票据会计核算手续〉和〈农村信用社改革专项再贷款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银发[2003]160号);
(12)《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保值储蓄补贴办法〉的通知》(财金[2003]123号);
(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5号);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中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46号)。
9、农村信用社为什么交由省级人民政府管理?
答:把农村信用社交由省级人民政府管理,主要是因为:
(1)农村信用社是地方性金融机构,服务对象是农民,服务区域在农村,服务的目标是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是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和发展离不开地方政府的支持与指导,地方政府也有责任加大对农村信用社的管理和支持力度。
(2)虽然农村信用社作为为社区服务的金融组织,各自都是独立的金融企业法人,但其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的能力还不强,客观上也还需要对其进行相应的管理,尤其是风险的防范和违法、违纪、违规案件的及时查处等。
(3)近年来,随着政府职能的转换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省级人民政府也已经初步具备了管理指导地方性金融机构的能力。
(4)把对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交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有利于落实管理责任,有效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有利于发挥地方政府的作用,帮助农村信用社改进经营和发展业务,改善农村信用社的外部环境;有利于规范农村金融市场秩序,加大打击各类逃废债行为的力度,维护农村金融和社会稳定,因此要将农村信用社交由省级人民政府管理。
10、改革后,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体制的总体框架是什么?
答:通过改革,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体制将形成“国家宏观调控、加强监管,省级人民政府依法管理、落实责任,信用社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的总体框架。具体讲是由国家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集中依法行使对农村信用社的金融监管,省级人民政府通过省级联社或其他形式的省级管理机构负责农村信用社的管理及服务,农村信用社自身实行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
11、农村信用社省级管理机构如何选择?有哪几种形式?
答:应当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根据工作需要选择确定农村信用社省级管理机构。具体形式可以选择省级联社、管理局、协会等多种形式。目前看,建立省级联社对落实政企分开原则,发挥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作用,体制较为顺畅,并且已经有了规范的制度,在实际操作中采用较多。从试点情况看,8省(市)全部选择省级联社作为农村信用社省级管理机构的组织形式。
12、省级人民政府在农村信用社管理中发挥什么作用?
答:按照国务院关于“信用社的管理交由地方政府负责”的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全面承担对农村信用社的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
省级人民政府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督管理职责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对当地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目标规划等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决策,并通过省级联社或其他形式农村信用社省级管理机构实现对当地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
二是督促农村信用社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法律、行政法规和金融方针政策,引导农村信用社坚持为“三农”服务的经营宗旨,提供地方经济发展政策信息,指导农村信用社搞好金融服务。组织有关部门对农村信用社的业务经营及管理行为是否合法合规进行检查。
三是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对农村信用社依法实施管理,不干预农村信用社的具体业务和经营活动。
四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指导农村信用社省级管理机构制定当地信用社行业自律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督促农村信用社省级管理机构组织落实。
五是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推荐,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核准任职资格后,按规定程序产生农村信用社省级管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对农村信用社省级管理机构领导班子的日常管理和考核。
六是组织农村信用社省级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对农村信用社各类案件进行查处,负责对省级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作出处理,并督促省级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对农村信用社违法违纪人员作出处理。
七是帮助农村信用社清收旧贷,打击逃废债,维护农村金融秩序稳定,为农村信用社发展营造良好信用环境。
八是农村信用社党的关系可实行省委领导下的系统管理,也可实行属地管理,地方党委要加强对农村信用社党的领导,做好农村信用社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对农村信用社的风险处置责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组织协调银监会、人民银行、农村信用社省级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制定当地农村信用社风险防范和处置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是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处置农村信用社发生的突发性支付风险。
三是指导农村信用社省级管理机构做好农村信用社重组和市场退出的有关组织工作。
同时,省级人民政府在农村信用社风险防范和清收旧贷、打击逃废债、维护农村信用环境等工作中,应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所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作用,共同营造农村信用社发展的良好环境。省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有关要求,制定对农村信用社管理的具体办法,并明确地、县级人民政府协助省级人民政府管理农村信用社的具体职责,抄送银监会当地派出机构备案。在制定上述办法时,省级人民政府不得把对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权下放到地、县级人民政府。地、县级人民政府不得干预农村信用社业务经营自主权和农村信用社人、财、物等具体管理工作。
13、银监会在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中发挥什么作用?
答: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行使对农村信用社监管职能,承担监管责任。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农村信用社监管的职责包括:
一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监管制度和办法。
二是审批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
三是依法组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做好信息统计和风险评价,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农村信用社监管评级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根据信用社评级状况和风险状况,确定对其现场检查的频率、范围和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四是审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并对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管评价。
五是向省级人民政府提供有关监管信息和数据,对风险类机构提出风险预警,并协助省级人民政府处置风险。
六是对省级人民政府专职管理人员和省级管理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七是受国务院委托,对省级人民政府管理农村信用社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评价,报告国务院。
银监会在农村信用社风险处置中的职责包括:
一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规定要求,定期对信用社的风险状况进行考核和评价,按照评价结果实施分类监管,并将考核评价结果通报省级人民政府和人民银行。对风险较高的农村信用社,要提出明确的监管措施和整改要求,并监督省级管理机构制定改进措施和风险处置措施。
二是对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资本充足率低于2%、存在风险隐患的农村信用社,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以下措施:(1)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2)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3)限制资产转让;(4)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5)责令调整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6)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
三是按上述措施整改后仍难以化解风险的农村信用社,应进一步采取停业整顿、依法接管、重组等措施。具体办法由银监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四是对违法违规经营造成严重后果、已经发生支付风险或预警将发生支付风险,通过外部救助无法恢复其正常经营的农村信用社,可及时予以撤销。银监会作出撤销决定后,省级人民政府和银监会应联合公告,并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的规定组织实施。
五是农村信用社发生突发性金融事件,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及时通报省级人民政府和人民银行,并协助省级人民政府按照既定的应急处置方案进行处置。
同时,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明确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管事权划分,并公开监管程序。
14、人民银行在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中发挥什么作用?
答:人民银行在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中主要有以下职责: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人民银行应对农村信用社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人民银行特种贷款管理规定、人民币管理规定、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外汇管理规定、清算管理规定以及有关反洗钱规定的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依法经营。
(2)在改革试点期间,对认购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和使用专项借款的农村信用社,人民银行应按规定对其相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根据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通报,人民银行应跟踪农村信用社的风险变化情况,及时了解省级人民政府、省级联社和银监会对高风险信用社的处置措施及其落实情况。
(4)在农村信用社发生局部支付风险时,人民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给予资金支持。农村信用社发生支付风险时,实施资金救助的顺序是:县联社按规定程序申请动用存款准备金,省级管理机构向人民银行申请紧急再贷款。其中,省级联社向人民银行申请紧急再贷款,需由省级人民政府承诺还款。
(5)农村信用社发生突发性支付风险时,人民银行应积极配合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应急方案,并对发生支付困难县联社提出的动用存款准备金申请和省级联社提出的紧急再贷款申请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审批。
(6)农村信用社撤销时偿还个人合法债务的资金,首先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清收变现拟被撤销信用社的资产;资产变现不足以清偿个人债务部分,由省级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向人民银行申请临时借款。
15、省级联社与省政府是什么关系?
答:按照国务院国发[2003]15号文件精神,省级人民政府全面承担对当地农村信用社的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为使这些责任落到实处,省级政府主要采取组建农村信用社省级联社或其他形式的管理机构以及完善风险处置相关机制等措施。其中,省级联社在省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对辖内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指导、协调、服务,并对指导、督促农村信用社完善内控制度和经营机制负主要责任。省级联社的高级管理人员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推荐,并经银监会核准任职资格后,按规定程序产生。省级联社领导班子的日常管理和考核也由省级政府负责。
16、省级联社有哪些职能?
答:省级联社的职能在《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发[2003]14号)有明确规定,其主要职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章立制,加强监督管理。结合当地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农村信用社业务经营、财务核算、劳动用工、分配制度、风险控制等管理制度,并督促执行。
(2)指导农村信用社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制度,逐步形成决策、执行、监督相制衡,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经营机制。督促农村信用社依法选举理事和监事,选举、聘用高级管理人员。
(3)对农村信用社业务经营、财务活动、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及内部管理等工作进行培训、辅导和稽核检查。逐步扩大对外部股东、社员代表、理事、监事的培训,提高其参与农村信用社决策的能力。
(4)改进和完善当地农村信用社的资金清算和结算的技术支持系统,提高资金清算和管理效率。办理或代理农村信用社的资金清算和结算业务。
(5)为当地农村信用社提供业务指导和信息咨询服务。及时提供资金需求信息,鼓励法人之间开展同业拆借等同业融资活动。在平等自愿、明确债权债务关系和法律责任的前提下,为基层农村信用社融通资金。
(6)代表农村信用社协调有关方面关系,维护农村信用社的合法权益。
(7)省级人民政府授权行使的其他管理职责。
17、省级联社履行职责有哪些要求?
答:农村信用社省级联社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实施对农村信用社的管理工作,尊重农村信用社的法人地位和经营自主权。
省级联社调剂当地农村信用社资金余缺,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不得无偿调动农村信用社资金。
省级联社的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农村信用社省级联社应指导县联社防范和处置风险。县联社负责组织实施当地农村信用社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发生农村信用社突发性支付风险后,农村信用社省级联社应迅速启动既定的风险处置预案,及时报告省级人民政府、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并在省级人民政府领导下,配合银监会、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组织资金进行处置。
突发性风险较小时,可由农村信用社县联社直接向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动用存款准备金;如果风险较为严重,仅靠县联社动用存款准备金无法有效遏制风险时,应由农村信用社省级联社在省级人民政府承诺还款的前提下,按有关规定向人民银行分行申请紧急再贷款。
18、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如何改革?组织形式主要有哪几种?
答:深化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就是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则,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以法人为单位,明晰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按照股权结构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原则,积极探索和分类实施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作制等各种产权制度。
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的主要组织形式有:一是组建股份制的农村商业银行。二是在合作制的基础上,借鉴吸收股份制运作机制,组建农村合作银行。三是以县(市)为单位将信用社和县(市)联社各为法人改为统一法人。四是在完善合作制的基础上,继续实行乡镇信用社和县(市)联社各为法人的体制。
19、什么是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它们与农村信用社有什么区别?
答:农村商业银行是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共同入股组成的股份制的地方性金融机构。在经济比较发达、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的地区,“三农”的概念已经发生很大的变化,农业比重很低,有些只占5%以下,作为信用社服务对象的农民,虽然身份没有变化,但大都已不再从事以传统种养耕作为主的农业生产和劳动,对支农服务的要求较少,信用社实际也已经实行商业化经营。对这些地区的信用社,可以实行股份制改造,组建农村商业银行。
农村合作银行是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入股,在合作制的基础上,吸收股份制运作机制组成的股份合作制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股份合作制这种产权制度,既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合作制,也不是现代意义上的股份制,而是合作制与股份制的有机结合。合作制的特点是“社员入股、一人一票、服务社员”,适合于分散、弱小的个体劳动者的经济互助,是一种劳动的联合;股份制的特点是“大股控权、一股一票、商业经营”,适合于市场经济发达、商业化程度高的地区,是一种资本的联合。与农村商业银行不同,农村合作银行是在遵循合作制原则基础上,吸收股份制的原则和做法而构建的一种新的银行组织形式,是实行股份合作制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这种劳动联合和资本联合、“三农”服务功能和商业功能相结合的产权制度,对我国“二元经济结构”比较明显的广大农村地区的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来说,是一次新的、大胆的尝试。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在设立条件、股权设置、法人治理结构和服务重点等方面都各不相同。在设立条件上,注册资本金、资本充足率、资产规模、资产质量等方面均有不同要求(具体参见第20、24题)。在股权设置上,农村商业银行的股本划分为等额股份,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农村合作银行股权分为资格股、投资股两种股权,资格股实行一人一票,投资股每增加一定额度就相应增加一个投票权。在法人治理上,股东大会是农村商业银行的权力机构,同时设置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农村合作银行权力机构是股东代表大会,股东代表由股东选举产生,同时设置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农村信用社为入股社员服务,实行民主管理,社员一人一票。法人治理上,社员代表大会是权力机构,社员代表由社员选举产生,同时设置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在服务重点方面,虽然三者都是主要为辖区内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但由于农村商业银行是在经济相对发达地区组建,农业比重较低,因此,在满足“三农”需要的前提下,还需要兼顾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的目标。农村信用社的服务对象则更多地侧重于农户。
20、符合什么条件可以组建农村商业银行?
答:设立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章程;
(2)发起人不少于500人;
(3)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 000万元人民币,资本充足率达到8%;
(4)设立前辖内农村信用社总资产10亿元以上,不良贷款比例15%以下;
(5)有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6)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7)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1、组建农村商业银行由谁批准,需要经过哪些程序?
答:组建农村商业银行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组建程序如下:
第一步,筹建。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应首先向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筹建申请,经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逐级审核后,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二步,开业。农村商业银行筹建结束,须按规定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开业申请。
第三步,办理登记,开始营业。批准设立的农村商业银行,由所在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银监局颁发金融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22、农村商业银行在服务对象上有什么要求?
答:农村商业银行主要任务是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按照《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农村商业银行要将一定比例的贷款用于支持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具体比例由股东大会根据当地农村产业结构状况确定,并报当地省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23、农村商业银行在股权设置上有什么要求?
答:农村商业银行根据股本金来源和归属设置自然人股、法人股。实行等额股份,同股同权,同股同利。按照《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农村商业银行单个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总股本的5‰,单个法人及其关联企业持股总和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0%,本行职工持股总额不得超过总股本的25%。
除原农村信用社社员可将其清产核资、量化后的股金按照自愿原则和农村商业银行股本结构的规定转为农村商业银行股本金外,其他农村商业银行发起人必须以货币资金认缴股本,并一次募足。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农村商业银行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董事、监事、行长和副行长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
24、符合什么条件可以组建农村合作银行?
答:农村合作银行主要以农村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为基础组建。设立农村合作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章程;
(2)发起人不少于1 000人;
(3) 注册资本金不低于2 000万元人民币,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4%;
(4)不良贷款比率低于15%;
(5)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6)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7)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5、组建农村合作银行由谁批准,需要经过哪些程序?
答:组建农村合作银行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组建程序如下:
第一步,筹建。组建农村合作银行应首先向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筹建申请,经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逐级审核后,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二步,开业。筹建结束,须按规定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开业申请。
第三步,办理登记,开始营业。经批准设立的农村合作银行,由所在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银监局颁发金融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26、农村合作银行在服务对象上有什么要求?
答:农村合作银行是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入股组成的股份合作制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主要任务是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农村合作银行在辖区内开展存贷款及其他金融业务,要重点面向入股农民,为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农村合作银行应将一定比例的贷款用于发放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贷款,具体比例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当地农村产业结构状况确定。
27、农村合作银行在股权设置上有什么要求?
答:农村合作银行根据股本金来源和归属设置自然人股、法人股。其中,自然人股和法人股又分别设定资格股和投资股两种股权。资格股是取得农村合作银行股东资格必须交纳的基础股金。投资股是由股东在基础股金外投资形成的股份。资格股实行一人一票。自然人股东每增加2 000元投资股增加一个投票权,法人股东每增加20 000元投资股增加一个投票权。
根据《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农村合作银行单个自然人股东(包括职工)持股比例(包括资格股和投资股)不得超过农村合作银行股本总额的5‰。本行职工的持股总额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5%,职工之外的自然人股东持股总额不得低于股本总额的30%。单个法人及其关联企业持股总和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0%,持股比例超过5%的,应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28、农村信用社为什么要实行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
答:目前,乡(镇)农村信用社和各县(市)联社各为独立法人,机构分散、弱小,且抗御风险能力较弱。县(市)联社作为农村信用社入股组成的联合组织,既行使对农村信用社的管理职能,自身又经营业务,实际上已成为农村信用社的基层管理机构。但是,当前县(市)联社和基层社之间权责不清,矛盾较多。2000年以来,按照国务院的要求,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进行了改革试点,将信用社与县(市)联社各为法人合并为一个法人。实践证明,这种做法有利于明晰产权关系,有利于减少管理环节、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有利于扩大经营规模,提高抗御风险的能力。对这种模式,各方面都比较满意。因此,在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中,这种模式作为一种主要方式提出,供各地在改革中借鉴参考。
29、农村信用社什么情况下可以实行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
答:按照《关于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的指导意见》规定,在人口相对稠密或粮棉商品基地县(市),可以县(市)为单位将农村信用社和县(市)联社各为法人改为统一法人,具体条件是:(1)全辖农村信用社统算,账面资金能抵债;(2)基层农村信用社自愿;(3)县(市)联社有较强的管理能力;(4)统一法人后股本金达到1 000万元以上(经银行监管部门批准,可适当调整),并使核心资本充足率在任何时点不低于2%。
30、统一法人农村信用社在股权设置上有什么要求?
答:统一法人农村信用社可根据实际设立资格股,也可以在资格股基础上增设投资股。资格股是获得社员资格必须交纳的基础股金,是社员获得信用社优先、优惠服务的前提。投资股是由社员中有实力的各类经济组织、个人投资大户形成的股份。资格股实行“一人一票”,投资股根据投资股权大小确定票权。自然人(包括职工)资格股最低1000元,法人最低10000元,投资股额度由投资人自己决定。
在股权结构上,单个自然人投资(包括资格股和投资股,下同)最高不超过股本总额的5‰,职工持股总额不超过股本总额25%,自然人持股总额不得少于总股本的50%。单个法人投资最多不超过股本总额的5%。
31、实行统一法人由谁批准,需要经过哪些程序?
答:农村信用社实行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进行审批,审批结果报送银监会备案。主要程序是: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改革领导小组,对辖内信用社进行分类排队,初步选定实施统一法人的对象。
(2)被确定为实施统一法人的县(市)联社和农村信用社,要以书面形式达成同意实施统一法人的意见,并按规定程序通过有关决议。
(3)按照清产核资方案,由当地县(市)统一法人机构筹建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清产核资工作。
(4)清产核资工作结束后,筹建工作领导小组向所在地银监分局提出筹建申请。
(5)银监分局对筹建申请初审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审批,审批结果应报送银监会备案。
(6)增资扩股,广泛吸收辖内农户、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入股。
(7)召开社员大会,制定章程,选举产生理事、监事,组成理事会、监事会,并选举产生理事长、监事长,理事会按程序聘任主任、副主任和财务负责人。
(8)筹建工作结束后,筹建工作领导小组应向所在地银监分局提出申请,由银监分局进行初审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在征求省级人民政府意见后,对开业申请进行审批,并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9)原农村信用社要按有关规定进行更名、换发金融许可证、更换营业执照,并公告,同时办理相应的债权债务变更手续。
32、国家为什么要给农村信用社以政策扶持?
答:国家给农村信用社的政策扶持,主要是两个目的:
一是帮助农村信用社消化历史包袱,使其轻装上阵,加快改革步伐。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农村信用社形成了沉重的历史包袱,突出表现在资产质量差,不良贷款绝对额和占比都比较高,同时还有较大数额的挂账亏损。形成这些包袱的原因,一方面是农村信用社自身管理水平低,人员素质不高,经营管理不善;另一方面也是大的经济环境,特别是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使农村信用社贷款大量沉淀;另外,还有多次体制变革中遗留的一些问题(如农村基金会撤并等),如开办保值储蓄、不正当行政干预、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城市信用社不良资产等政策性因素。大量的不良资产挤占了农村信用社的可用资金,恶化了农村信用社经营状况,阻碍了农村信用社支农主力军作用的发挥。同时,沉重的历史包袱还对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进一步发展壮大带来了很大的负担,因此,不解决农村信用社的历史包袱,农村信用社改革管理体制、完善法人治理等各项改革措施就难以真正落实到位,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状况在短期内也不可能有根本性的改善。这次国家下决心对农村信用社进行政策扶持,帮助农村信用社消化历史包袱,目的之一就是为了使农村信用社轻装上阵,保证改革试点的顺利开展,促进农村信用社健康发展。
二是“花钱买机制”,即通过政策扶持,促使农村信用社转换经营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真正形成“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良性运行机制。这次改革中的资金扶持政策,设定了一定的门槛,具体来讲,要拿到扶持资金,农村信用社必须要达到一定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同时不良贷款也要下降一定的比例。通过这种激励机制,撬动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完善法人治理、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管理水平。从试点情况看,这次改革的政策激励效应十分明显,取得的效果也非常显著。有人甚至认为,这次政策设计带来的这种激励效应比政策本身还要明显。
33、国家对农村信用社给予了哪些扶持政策?
答:国家对农村信用社的扶持主要有财政补贴、资金扶持、税收优惠等几个方面:
财政补贴方面,对农村信用社1994~1997年期间因执行国家宏观政策开办保值储蓄多支付保值贴补息而造成的亏损,给予适当补贴。具体办法是,由财政部核定1994~1997年期间亏损农村信用社实付保值贴补息数额,由国家财政分期予以拨补。资金扶持方面,按照实际资不抵债数额的50%,由中国人民银行安排专项票据或专项再贷款,给予资金支持。
税收优惠方面,从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底,对中西部地区试点的农村信用社一律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其他地区试点的农村信用社,一律按其应纳税额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2003年1月1日起,对试点地区所有农村信用社的营业税按3%的税率征收。
利率政策方面,在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方,实行灵活的利率政策。允许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灵活浮动。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1.0~2.0倍范围内浮动(注:这项政策在2003年已成为全国农村信用社的普惠政策,不再仅是试点地区的政策)。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利率不上浮,个别风险较大的可小幅(不超过20%)上浮,对受灾地区的农户贷款,还可适当下浮。
34、中央银行扶持资金的数额应如何计算?
答:中央银行扶持资金数额是按照2002年年末农村信用社实际资不抵债数额的50%来核定的。具体计算中有几个问题需要注意:
一是实际资不抵债与财务核算中资不抵债的概念是不同的,它特指按照国务院2003年15号文件规定公式计算得出的数额,即:
实际资不抵债数额=实际资产损失-所有者权益-呆账准备金,其中:实际资产损失=呆账贷款+呆滞贷款的40%+逾期贷款的10%+抵债资产的50%+投资的10%;所有者权益=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公积金+公益金+未分配利润。
二是上述公式所涉及的各项目数额,均以2002年金融监管统计数据为准,2002年后形成的资不抵债不适用于该项政策。
三是资不抵债数额以农村信用社法人为单位计算,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汇总。在汇总时,按公式计算,资能抵债社的资能抵债部分不予抵扣。举例来说,一个县(市)有10个信用社,按公式计算,其中8个信用社资不抵债,资不抵债数额为30万元,两个信用社资能抵债数额为2万元。在核定扶持资金数额时,两个资能抵债社不能享受资金扶持政策,但其2万元的资能抵债数额也不与资不抵债社的30万元资不抵债数额相抵消,该县应获得的扶持资金数额仍为30万元,而不是28万元。
35、中央银行资金扶持政策有哪几种形式?
答:这次改革试点,中央银行资金扶持有中央银行专项票据和中央银行专项借款两种形式可供选择。
中央银行专项票据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省(市)的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定向发行的、用于置换不良贷款和历年挂账亏损的债券。专项票据期限为两年,年利率1.89%,按年付息,不能流通、转让和质押。在理解该项政策时,有几点需要注意:
一是专项票据置换不良资产以县(市)为单位进行。
二是专项票据置换不良资产有顺序规定,总的原则是不良贷款优先于历年挂账亏损,呆账贷款不足以置换专项票据额度时,可按呆账贷款、历年挂账亏损、其他不良贷款的顺序进行置换,但以县(市)为单位计算,所置换不良贷款数额不得低于专项票据额度的65%。
三是专项票据置换的不良贷款仍由农村信用社负责管理,在票据期限内清收不良贷款的,不扣减专项票据额度。
中央银行专项借款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发放专项借款,并通过国家开发银行向国务院批准的农村信用社改革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融资,专项用于帮助资不抵债农村信用社消化历史包袱。专项借款由省级人民政府统借统还,省级联社或其他形式的省级管理机构代表省级人民政府承贷。专项借款最长期限为8年,还本宽限期为4年,第5年开始逐年等额还本,年利率0.945%,按季结息。
在中央银行资金扶持方式上,改革试点省(市)可实行“一省两制”,即部分县(市)选择专项借款方式,部分县(市)选择专项票据方式,但不能“一县两制”,即同一县(市)内不允许部分信用社选择专项借款,部分信用社选择专项票据。
36、专项票据和专项借款相比较有哪些共同点和区别?
答:专项票据和专项借款有以下共同点:
一是专项票据与专项借款均为中央银行对农村信用社资金扶持的方式,所需资金均由中央银行提供。
二是专项票据和专项借款均与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成效相挂钩,将国家扶持政策与地方政府的支持和农村信用社自身转换机制、提高资本充足率和降低不良贷款比例的成效相结合,达到 “花钱买机制”的效果。在发放条件上,均明确规定了一定的资本充足率和降低不良贷款比例的要求。
专项票据与专项借款有以下区别:
从政策力度看,专项票据对农村信用社支持力度更大。一是专项票据是农村信用社对人民银行的债权,不存在偿还的问题,只要在专项票据期限内达到有关考核要求,人民银行即按发行额度如数兑付,所置换的不良资产也仍退还给农村信用社,而专项借款为农村信用社对人民银行负债,需在规定期限内偿还本金。二是农村信用社认购专项票据不需支付利息,而由人民银行按年利率1.89%向农村信用社支付利息,而借入专项借款则需在借入期限内按季向人民银行支付利息。
从获得资金的难度看,专项票据无论是发行和兑付均设定了一定的条件,而第一批50%额度的专项借款不需任何条件,只有在发放第二批30%及第三批20%的专项借款时才需要有一定的条件,并且所需的条件也都低于认购专项票据的条件。
从发行程序看,专项借款需由省级人民政府承诺还款,并且发放专项借款需要国家开发银行作为中介机构;而专项票据则不需省级人民政府承诺,也不需中介,由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农村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直接与人民银行签订专项票据协议书。
37、哪些农村信用社适合申请中央银行专项票据?
答:考虑到不同农村信用社之间经营管理水平、不同地区之间经济发达程度的差异,对选择专项票据方式的信用社,根据其产权形式(实行乡镇农村信用社和县(市)联社两级法人体制的信用社、统一法人体制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或农村商业银行)不同,分别规定了三个档次的发行条件。即以县(市)为单位考核,考虑专项票据置换不良贷款和弥补历年挂账亏损因素后,实行乡镇农村信用社和县(市)联社两级法人体制的信用社资本充足率应达到零;实行统一法人体制的农村信用社资本充足率应达到2%;农村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资本充足率应达到8%。
这里有三点需要进一步明确:
一是有关资本充足率要求是县(市)为单位考核,无论是否享受扶持资金政策的信用社均应包含在内汇总计算;
二是资本充足率应按以下公式计算“资本充足率=[(报告期资本净额+拟以专项票据置换呆账贷款数额+拟置换历年亏损挂账数额)/(表内、外风险加权资产总额-拟置换的不良贷款数额)×100%”;
三是上述组织形式的界定不是指申请专项票据时农村信用社的组织形式,而是指各省(市)上报的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中确定的该县(市)的组织形式,例如,当某县(市)信用社在其省里上报的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中准备将来改制为农村合作银行,那么,它在申请专项票据时就应适用8%的资本充足率要求。
从以上说明可以看出,考虑到目前农村信用社资本充足率状况,达到上述要求从而认购专项票据是有相当难度的,特别是对一些经营状况较差的农村信用社来说更是如此。并且,按照人民银行要求,如果未能按期达到专项票据认购条件的农村信用社不得中途将资金扶持方式变更为专项借款。因此,在选择专项票据时,应充分考虑农村信用社自身条件、本地区经济环境和增资扩股的空间,不能盲目跟风。一般来说,自身资本充足率与要求差距不大,当地经济条件较好,居民入股意愿较强的农村信用社可以选择专项票据。
38、申请中央银行专项票据应如何办理?
答:农村信用社申请认购中央银行专项票据应按如下程序办理:
(1)县(市)联社汇总上报本县(市)实际资不抵债数额。信用社县(市)联社要按照国务院15号文件所规定的资不抵债数额公式,计算本县(市)实际资不抵债数额,并报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及银监会县(市)监管办初审,初审同意后,分别报送人民银行分行或省会中心支行、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农村信用社省级管理机构。
(2)农村信用社省级管理机构审核、汇总、上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资不抵债数额。对辖内各县(市)上报的实际资不抵债数额,农村信用社省级管理机构应进行汇总与审核,并据此提出全辖区信用社认购专项票据总额的总额度和分县(市)数额的意见,一并报送人民银行分行或省会中心支行。人民银行分行或省会中心支行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进行审查,并就全辖安排发行专项票据总额度和分县(市)数额提出建议,在商请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送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最后,该数额应在各省上报国务院的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中予以详细说明,由国务院批准。
(3)县(市)联社制定增资扩股计划并上报。农村信用社省级管理机构上报的全辖专项票据总额度和分县(市)数额及人民银行及银监会审核同意后,各县(市)应根据自身资本充足率和不良贷款状况与申请及兑付专项票据所需条件的差距制定详细的增资扩股及降低不良贷款的计划(以下简称增资扩股计划)。
增资扩股计划应由银监会县(市)监管办及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审核确认后,分别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和人民银行分行或省会中心支行审批。其中,实际资不抵债数额(以国务院批准的各省(市)农村信用社的2002年年末实际资不抵债数额为准)占总资产数额(以2002年年末金融监管统计数据中资产负债表中的总资产数额为准)比重低于20%的有关县(市)信用社的增资扩股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审查通过后,人民银行分行或省会中心支行审核确认,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会同人民银行分行或省会城市中心支行批准;对实际资不抵债数额占总资产数额比重等于或高于20%的有关县(市)信用社的增资扩股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审查通过,人民银行分行或省会中心支行予以审核确认后,报银监会及人民银行批准。
(4)省级人民政府向人民银行申请出具专项票据发行承诺书。增资扩股计划经审核同意后的农村信用社,省级人民政府可向人民银行申请专项票据发行承诺书。专项票据发行承诺书一年内有效,取得专项票据发行承诺的县(市)应于规定期限内向人民银行递交专项票据发行申请。
(5)县(市)联社上报专项票据发行申请。县(市)联社取得专项票据发行承诺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要求上报发行申请。这里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专项票据发行有严格的时间规定,首先,发行承诺书在一年内有效,也就是说县(市)联社取得发行承诺后最迟在一年内向人民银行递交发行申请;其次,专项票据每个季度发行一次,发行日为每季度第三个月第一周的周四;再次,专项票据的发行申请需层层审核,因此,农村信用社应提前15日向人民银行县(市)支行提交发行申请,以免延误。二是申请发行专项票据应提交以下材料:①专项票据发行申请,其中应包括本县(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增资扩股、提高资本充足率和降低不良贷款比例的实施进度;②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票据发行考核表;③2002年12月末和报告期期末的资产负债表、财务损益表;④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书面文件。
(6)审核并发行专项票据。专项票据的发行申请要先由人民银行县(市)支行会同银监会县(市)监管办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报人民银行分行或人民银行省会中心支行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审核,审核合格后再报人民银行总行及银监会最后进行考核。对经考核合格的县(市),人民银行即与其签订《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协议书》,并按规定程序及额度发行专项票据。
39、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计划应包含哪些内容?
答:增资扩股计划应包括2002年年末基本情况、制定计划前股本金及不良贷款变动情况、需进一步增扩股金及降低不良贷款数额的测算情况、增资扩股和降低不良贷款的进度安排及措施等内容。各部分相关要求为:
(1)2002年12月末农村信用社基本情况应以监管统计数据为准,说明2002年年末本县(市)农村信用社基本情况,具体有资产总额、存贷款总额、所有者权益、不良贷款构成及金额、待处理抵债资产、投资等。同时,应附2002年12月末本县(市)农村信用社资产负债表、财务损益表、信贷收支表和业务状况表。
(2)制定计划前股本金及不良贷款变动情况。计划制定前已开展增资扩股和清收不良贷款的县(市),应说明所采取的增资扩股和清收不良贷款的相关措施及已完成的增扩股金数额和清收不良贷款数额。未采取专项措施的县(市),也应对2002年年末至计划制定时点前资本金和不良贷款变动情况作出说明。同时,各县(市)计划中应附计划制定时点农村信用社资产负债表、财务损益表、信贷收支表和业务状况表。
(3)需进一步增扩股金及降低不良贷款数额的测算情况。拟认购中央银行专项票据的县(市),应考虑专项票据置换不良贷款和历年挂账亏损因素,按照拟改制产权组织形式所要求的资本金数额,测算认购及兑付中央银行专项票据在计划期间内还需增资扩股和降低不良贷款的数额。其中,在考虑专项票据置换不良贷款和历年挂账亏损因素时,应明确专项票据的置换次序,并做说明。拟借入专项借款的县(市),应测算为借入第二批及第三批专项借款,在计划期内还需增资扩股和降低不良贷款的数额。在进行上述测算时,应将在计划年度内可能实现的利润或损失对需增资扩股金额产生的影响考虑在内,并加以说明。
(4)增资扩股、降低不良贷款的进度安排及措施。拟认购专项票据县(市)应说明拟认购及兑付专项票据的数额及时间,同时说明为达到相应条件拟采取的措施。具体应明确新增股金的资金来源及数额,并确保新增股金来源合法、合规。拟借入专项借款县(市)应说明拟借入第二、三批专项借款的时间,同时,说明为达到相应条件拟采取的措施。
40、农村信用社兑付中央银行专项票据有哪些要求?
答:认购专项票据的农村信用社应在规定的时间,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兑付专项票据。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兑付专项票据的条件。农村信用社向人民银行申请兑付专项票据必须满足以下要求:以县(市)为单位考核,实行信用社和县(市)联社两级法人体制的信用社资本充足率达到2%;实行统一法人体制的信用社资本充足率达到4%;农村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资本充足率达到8%;按“一逾两呆”口径计算,不良贷款比例较2002年12月末降幅不低于50%。
(2)以上各项条件中,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为:
资本充足率=(报告期资本净额/报告期表内、外风险加权资产总额)×100%
计算资本充足率的有关数据,以县(市)联社申请兑付专项票据时报告期报表的有关数据(本外币合计)为准。
(3)不良贷款比例及其下降幅度的计算。
不良贷款比例=(报告期不良贷款数额/报告期各项贷款数额)×100%
其中,不良贷款数额=呆账贷款期末数+呆滞贷款期末数+逾期贷款期末数
各项贷款数额=短期贷款期末数+中长期贷款期末数+呆账贷款期末数+呆滞贷款期末数+逾期贷款期末数+贴现贷款期末数
不良贷款比例根据县(市)联社申请兑付专项票据时报告期报表的有关数据(本外币合计)计算。
不良贷款增减幅度=[(报告期不良贷款比例-基期不良贷款比例)/基期不良贷款比例]×100%。不良贷款比例增减幅度根据县(市)联社申请兑付专项票据时报告期报表有关数据(本外币合计)计算。基期不良贷款比例是指2002年12月末的数据。
(4)专项票据兑付的时间。专项票据正常兑付期限为两年,但在特定条件下可以提前或推迟兑付。专项票据到期时,资本充足率和不良贷款比例未达到相应的兑付条件时,人民银行可推迟兑付期两年,但在该期限内不计付利息。推迟兑付期限期满时,资本充足率和不良贷款比例仍未达到有关条件时,人民银行以其不良贷款和历年挂账亏损置换回专项票据。农村信用社认购专项票据后,其资本充足率和不良贷款比例指标连续4个季度经考核达到专项票据兑付条件的,人民银行可选择提前赎回。
(5)专项票据兑付的考核。农村信用社申请到期、提前兑付专项票据应向人民银行县(市)支行提交到期或提前赎回专项票据申请书、实施增资扩股的专题报告、置换不良贷款的清收进度报告、专项票据兑付考核表、报告期末的资产负债表、财务损益表和业务状况表等书面材料。专项票据兑付的审查、审核和考核程序,比照专项票据发行考核的有关规定执行。
41、申请中央银行专项借款有哪些条件?
答:按有关规定,专项借款的发放分三批进行,每批发放的条件各不相同。
首批专项借款发放无实质性条件,试点省(市)上报的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经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后,人民银行即按核定额度的50%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专项借款合同,国家开发银行省级分行与农村信用社省级管理机构签订专项借款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发放第一批专项借款。
以省为单位考核,与2002年12月末,全辖使用专项借款的信用社平均资本净额增加50%,并经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国家开发银行审核同意后,即按核定额度的30%,签订相关借款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发放第二批专项借款。
当全省使用专项借款的信用社平均资本净额不低于零时,分别按前述程序安排发放剩余额度专项借款。
上述条件的有关项目按以下规定计算:
(1)资本净额=资本总额-扣减项。
资本总额包括:①核心资本;②附属资本。
扣减项包括:①在其他银行资本中的投资;②已在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中的投资;③已对工商企业的参股投资;④已对非自用不动产投资;⑤呆账损失尚未冲减部分。一般情况下,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资本净额=所有者权益合计期末数+贷款呆账准备金期末数-呆账贷款期末数-1422入股联社资金借方余额。
(2)平均资本净额=∑全省(市)使用专项借款的各县(市)农村信用社资本净额/全省(市)使用专项借款县(市)个数。
(3)平均资本净额增减幅度=[(报告期资本净额-基期资本净额)/基期资本净额的绝对值]×100%。
42、申请中央银行专项借款应如何办理?
答:申请中央银行专项借款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计算资不抵债数额。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应按照国发15号文件规定公式,计算实际资不抵债数额,经人民银行县(市)支行会同银监会县(市)级派出机构初审同意后,分别报送人民银行分行及省会中支、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和农村信用社省级管理机构。
(2)农村信用社省级管理机构汇总资不抵债数额。农村信用社省级管理机构统计、汇总、审核辖区内各县(市)联社上报的实际资不抵债数额后,据此提出全辖区专项借款额度和期限的书面申请,一并分别报送人民银行分行或省会中心支行、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对农村信用社省级管理机构提出的专项借款进行审查,依据辖区内农村信用社实际资不抵债数额和期限的建议,在商请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送人民银行和银监会。
(3)国家开发银行评估专项借款的申请。国家开发银行省级分行应对农村信用社省级管理机构提出的专项借款申请进行评估,上报国家开发银行。同时,省级人民政府要落实专项借款统借统还的保障措施。
(4)签订专项借款协议。农村信用社省级管理机构提出的专项借款申请,经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审查批准后,人民银行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专项再贷款协议。国家开发银行就专项借款由省级人民政府统借统还的保障条款与省级人民政府签订专项借款协议。
43、中央银行资金扶持与增资扩股有什么关系?
答:无论专项借款的借款条件还是专项票据的认购和兑付条件,资本充足率都是极为关键的因素。因此,要申请专项票据或专项借款,农村信用社必须做好增资扩股工作。从各试点省(市)的情况看,做好增资扩股工作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积极做好宣传工作,特别是宣传解释改革试点的有关政策。改革试点期间的增资扩股工作,是在农村信用社改革的背景下进行的,因此,在宣传工作中必须突出这一特点。要使农民及其他居民明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农村信用社发展的重视程度及农村信用社发展的光明前景。要向其说明中央对农村信用社的各项扶持政策以及这些政策对农村信用社的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的影响,增强他们坚定对农村信用社发展的信心,提高入股积极性。
(2)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这次改革试点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将农村信用社交由省级政府管理,同时省级政府也要承担起农村信用社的风险责任,因此,一般来说地方政府会积极配合农村信用社的增资扩股工作。从试点省(市)情况看,凡是地方政府重视程度高,支持力度大的地区,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工作就开展得比较顺利,反之则困难较大。农村信用社要主动与地方政府进行协调与沟通,让其认识到增资扩股工作对农村信用社乃至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争取地方政府在宣传工作方面给予配合。
(3)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增资扩股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繁重的工作,必须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才能做好。农村信用社要组织本社员工认真学好有关政策,深刻领会增资扩股对取得中央扶持政策,促进本社发展的重要意义,增强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4)做好风险提示,合法合规地吸收股金。要对增资扩股工作有一个全面的认识,不能仅以得到国家扶持资金政策为目的,而要将其作为保证农村信用社长远健康发展的战略性工作。在吸收股金时,不能承诺股金分红,更不能对股金支付利息,要保证股金的合法合规。同时,国家对股金管理的有关政策,要向入股群众据实说明,特别要提示入股可能存在的风险,确保股金的稳定性,避免今后工作中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44、什么人可以向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入股?
答: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符合向金融机构入股条件的,均可申请向其户口所在地或注册地的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入股,成为社员(股东)。其中,金融机构向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入股,成为其战略投资人的,应符合向金融机构入股的有关规定,并报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工商企业向农村合作银行投资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经企业行政主管机关或董事会批准可以用自有资金向农村合作银行投资,但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②经营业绩良好,按期足额归还银行贷款,最近3年连续盈利。
(2)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30%的,可以向农村合作银行投资入股。但对金融机构投资的累计金额加企业其他投资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
向农村商业银行入股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
45、向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合作银行入股有什么限制条件?
答:向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合作银行入股应注意以下事项:
(1)向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合作银行入股应以货币资金形式,不得以实物资产、债权、有价证券等形式作价入股。农村合作银行原有非货币形式的股金,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确认或清理。
(2)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合作银行社员(股东)必须以自有资金入股,不得以金融机构贷款入股。
(3)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合作银行不得与工商企业以换股形式相互入股。
(4)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合作银行不得接受各级人民政府财政资金直接入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以捐赠资产(资金)或以优质资产置换不良资产的方式支持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合作银行改革与发展。所捐赠资产(资金)应计入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合作银行资本公积,不能直接计入股金。人民政府捐赠原则上应以货币资金形式进行。以实物资产形式捐赠的,应当由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中介机构评估确认其价值。
向农村商业银行入股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要求。
46、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合作银行在分红上有什么规定?
答: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合作银行可以根据其盈利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对股东分配红利,但不得对股金支付利息。当年亏损的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合作银行原则上不得对社员(股东)分配红利;当年盈利的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合作银行,在未全部弥补历年亏损挂账或资本充足率未达到规定要求前,应严格限制分红比例,其红利分配原则上应采用转增股金方式,不得分配现金红利。具体办法可由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商有关部门制定。
47、农村信用社社员和农村合作银行股东退股有什么规定?
答: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合作银行的股权分为资格股和投资股两种,其中投资股只能转让、继承与赠予,但不得退股。资格股满足以下条件可以退股:
1、社员(股东)提出退股申请;
2、农村合作银行当年盈利;
3、农村合作银行资本充足率达到规定要求,并且在退股后仍能达到规定要求;
4、持满三年并转让所持全部投资股;
5、经董事会同意。
资格股退股原则上应在当年年底财务决算后办理,在年底财务决算前办理退股的,不支付当年股金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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