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河源市慢性病防治院招聘公告
2014年河源市慢性病防治院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考考公务员网2014年4月12日讯: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经河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河源市慢性病防治院招聘20名工作人员。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单位简介
河源市慢性病防治院(职业病防治院),于2011年3月24日挂牌成立,为河源市卫计局直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承担全市慢性病、职业病预防和治疗工作。挂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管理。
二、招聘岗位和岗位待遇
(一)招聘岗位见附件招聘职位表
(二)岗位待遇
按照国家工资政策兑现相应岗位薪酬和相关待遇。
简章发布地址:考考公务员网(http://www.kkgwy.com/)
三、招聘条件
(一)遵纪守法,身体健康,品行端正。
(二)招聘人员年龄原则上要求45周岁以下,高级职称可适当放宽。
(三)具备招聘岗位所需资格条件。
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或其他不符合事业单位招聘条件的人员,不得报考。
(四)年龄、学历和工作年限计算以公告当日为限。
四、报名时间、地点和方式
(一)报名时间:2014年4月24-26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二)报名地点:河源市兴源西路中心街1号市慢性病防治院4楼会议室,联系电话:0762-3699969(现场报名电话)、3341916。
(三)报名方式
现场报名,报考者按照招考条件、要求,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上下载《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表》后清晰填写一份,并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所有证件均要求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同版小二寸照片2张,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报名。每位报考者只可报考一个岗位。报名者要如实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由市卫计局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参加考试。
在职报考者须提供单位工作证明和在相关单位连续缴交一年以上的由社保部门加具业务专用章的社保凭证原件。
报名工作由市卫计局及用人单位组织。
五、考试方式和范围、考试时间和地点、面试人数的计算方法、最终成绩的计算方法、考试成绩的公布时间和方式
(一)考试方式和范围
1、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采取笔试、面试(含实操)相结合的方法。其中初中级专业技术岗位采取笔试、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副高以上职称及研究生以上学历和工勤岗位人员采取面试(含实操)的方式进行。
2、笔试内容包括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不指定考试用书。
3、面试主要测试其本专业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实操内容包括岗位所需的工作技能。
(二)考试时间和地点
1、笔试时间及地点:见准考证
2、面试时间及地点:以面试通知书通知为准。
(三)面试人数的计算方法
依笔试成绩高低顺序按各招聘职位的拟聘人数的1:3确定面试对象,考试人数达不到1:3的,按考试人数确定。
(四)最终成绩的计算方法
初中级及以下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按笔试和面试(实操)成绩各占50%的比例合成考试最终成绩;副高以上职称、研究生以上学历岗位和工勤岗位按面试和实操成绩各占50%的比例合成最终成绩。最终成绩合格线为60分。当考生最终成绩相同时,按笔试或面试成绩高低顺序录取。
(五)考试成绩的公布时间和方式
1、笔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在河源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考生笔试成绩和参加面试人员名单。
2、考生面试完毕后当场评分、统分,并向考生宣布面试成绩。
3、面试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在河源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考生最终成绩。
六、体检及考察
(一)根据招聘方案规定的拟聘人数和考生的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等额的体检人选由市卫计局组织到市级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标准按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工作实施办法》执行。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
(二)根据考生的体检结果确定考察人选,考察工作由市卫计局和用人单位按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组织实施。
七、聘用人员名单的公布方式、咨询电话、举报或者投诉电话
(一)根据考察结果确定拟聘人选,并将拟聘人员名单在河源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如因体检、考察不合格出现拟聘职位空缺的,将按规定在考试成绩合格的同职位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进行等额递补,并按规定对递补者进行体检、考察。
(二)咨询电话:0762-3341916、3699969,举报或者投诉电话:0762-3389231、3238322。
八、其他
(一)实行试用。拟聘人选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用人单位进行试用,试用时间为3个月,试用期间签订试用合同。
(二)试用期满,由用人单位进行考核,并提出考核意见。试用合格者,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试用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
河源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4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