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直学校2014年招聘132名中小幼教师公告
根据《十堰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十政办发[2012]106号)、《关于市教育局2014年度补充市属中小学教师编制计划的批复》(十编办发[2014]44号)、《关于十堰市高级技工学校公开招聘教师的批复》( 十编办发【2013】111号、《关于市政府机关幼儿园公开招考教师的批复》( 十编办发【2014】7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十政发[2013]32号)文件精神,十堰市教育局所属学校(含东风分局所属学校)、市高级技工学校、市政府机关幼儿园、十堰外国语学校,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教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名额
十堰市教育局所属学校(含东风分局所属学校)公开招聘教师139名,市高级技工学校公开招聘教师5名,市政府机关幼儿园公开招聘教师1名,十堰外国语学校公开招聘教师11名。
二、招聘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教育事业,品行端正,遵纪守法;
(三)具备招聘岗位要求的条件,具体见附件1;
(四)应聘特殊学校教师应具备特殊教育相关知识;
(五)身体、心理健康;
(六)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已在编在岗的行政事业单位人员;曾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不予受理应聘的人员。
三、报名方式
1、网上报名及交费。报考人员可在2014年5月26日至6月2日(每天8:30-17:30)期间登录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www.hbsyrss.gov.cn),进入教师招聘考试报名系统,按照系统提示进行注册报名,提交报名申请,同时上传本人近期彩色登记照(jpg格式,20KB以下)。网上交纳报名费100元/人。报名人员应仔细阅读招聘公告和诚信承诺书,如实填写报名登记表。报名与考试所用身份证必须一致。如考生报名资格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或信息填写错误,以及弄虚作假的,在面试资格审查时,经核实将取消面试资格,由此产生的后果及费用由考生本人承担。
2、改报。报名、交费并确认的人数达不到开考比例1:3(紧缺学科可适当降低开考比例)的岗位予以减少或取消,6月3日在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十堰市教育信息网上公布。岗位被取消的考生可在2014年6月4日至5日到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选择已达到开考比例并符合条件的岗位进行现场改报。岗位被取消且不愿改报的考生退还已交报名费。
3、网上打印准考证。报考人员应于2014年6月10日至笔试前,登录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并打印准考证。打印中遇到问题请登录上述网站查询或与十堰市人事考试院联系解决。联系电话:0719-8650722。
四、笔试
1、笔试时间:2014年6月14日。考试时间180分钟,具体考试时间、地点见准考证。
2、笔试内容:教师岗位考学科专业知识(本专业主要课程),卷面满分100分,占笔试成绩的70%;教育学、心理学基础知识、教育法律法规、综合知识等,卷面满分为100分,占笔试成绩的30%。会计、校医岗位只考学科专业知识,卷面满分为100分。
3、参加“三支一扶”服务期满两年且考核合格以上的考生在笔试成绩基础上加5分计算总分。“三支一扶”人员需提供湖北省“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年度考核表(原件及复印件)和《“三支一扶”人员报考优惠申请表》(附件2)于2014年6月6日17:00前交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逾期不予受理。
4、市教育局所属学校中职市场营销、中职动漫与影视后期制作、中职工业设计实习指导教师、中职汽车工程实习指导教师、中职播音主持、中职舞蹈岗位,市高级技工学校教师岗位1(代码A36)、教师岗位3(代码A38)若每个岗位报名人数达不到10人,则取消笔试环节,报名考生直接进入面试资格审查。
5、笔试结束后在上述网站查询成绩,根据笔试成绩,按1:3的比例(小学语文、小学数学按1:2的比例,紧缺学科按降低开考比例的人数)确定并公布面试资格审查人员名单。
五、面试资格审查
2014年6月19日至20日在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大厅进行面试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所需材料:报名登记表1份(网上报名时打印)、准考证、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教师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复印件按顺序装订。资格审查不合格或未按时参加审查的考生,取消面试资格,同时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6月20日,在上述网站公布递补资格审查考生名单。递补人员于6月23日到指定地点进行递补资格审查。经资格审查,若招聘岗位未达到1:3开考比例(紧缺学科可适当降低开考比例)的则相应减少或取消岗位。减少或取消的岗位计划,调整到其他学科。6月27日公布参加面试人员名单。
资格审查时,2014届毕业生若暂不能提供毕业证、学位证书原件的,可提供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能于2014年7月31日前获得毕业证和学位证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2014年申请教师资格认定的考生,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出具能于2014年7月31前获得证书的书面证明。若在下发聘用文件前仍不能提供相关证件原件者,取消聘用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