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重庆石柱县招聘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简章
(二)考试考核招聘
报考“附件2”岗位的考生,按以下考试考核形式确定体检人选。
1.笔试
各招聘岗位拟招聘人数与实际报名人数比例须达到1:2。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相应递减招聘岗位人数至规定比例(按四舍五入处理);无法递减的,取消招聘。其中,紧缺人才或特殊岗位的,经市人力社保局认定同意后,可适当放宽开考比例。因招聘岗位取消而不能参加招聘考试的报名者,退还其报名考务费。
笔试采取闭卷的方式进行。笔试分为公共科目笔试和专业科目测试,公共科目为《医学基础知识》,专业科目详见“附件1”, 每科分值为100分,总分200分。凡有一科考试成绩为无效成绩或缺考的,取消面试资格。
笔试分县级医疗卫生单位和乡镇卫生院两类单位分别设定合格分数线。公共科目笔试成绩达到本类单位全部参考人员平均成绩的80%,且专业科目笔试成绩达到本类单位相同专业科目全部参考人员平均成绩的90%者,方为笔试合格。笔试不合格者,不得进入面试环节。
笔试时间及地点:笔试时间初定为 2014年11月26日,具体时间、地点及有关事项以准考证为准。
2.面试
在笔试合格人员中,根据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2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若最后一名面试人选笔试成绩出现并列,则并列进入面试。对面试人数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岗位,按“实际参加面试人数×1/2”(四舍五入)重新计算拟招聘人数。
面试分为单独结构化面试和结构化面试与试岗考核相结合两种方式。
报考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岗位的考生,采取结构化面试与试岗考核相结合的面试方式,面试成绩=结构化面试成绩×40%+试岗考核成绩×60%。结构化面试由主考官提问,考生回答,主要考察考生的适岗能力、职业素养、语言表达和逻辑思维能力,满分100分,结构化面试成绩当场向考生本人公布。试岗考核时间为五个工作日以内,主要考核应试人员的业务水平、专业技能、岗位适应能力。试岗考核由用人单位组织实施,满分100分,试岗考核成绩在考生试岗结束后当场向考生公布。试岗考核方案由用人单位制定并报县卫生局和县人力社保局批准后实施。
报考其余岗位的考生,采取单独结构化面试方式,面试成绩=结构化面试。
面试成绩低于60分者,不能确定为体检人选。
面试时间及地点:结构化面试时间初定为 2014年11月27日。进入面试人员及具体面试时间、地点及有关事项,招聘工作组将在原报名点予以张贴公示或在“重庆市石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www.szrsj.gov.cn)“公示公告”栏予以公示,请考生于11月26日下午17点至11月27日上午8:30之前自行查看。需进行试岗考核的岗位,试岗考核的时间在结构化面试结束后以用人单位通知为准。
3.总成绩计算方式
笔试面试总成绩=公共科目笔试成绩×30%+专业科目测试成绩×30%+面试成绩×40%。
六、体检、考察和公示
(一)体检
体检人选按拟招聘岗位人数根据考核总成绩或笔试面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若考核总成绩出现并列时,则依次按学历、职称高者优先确定体检人选;若笔试面试总成绩出现并列时,则依次按专业科目笔试成绩、笔试总成绩、学历、职称高者优先确定体检人选。若以上所列优先条件均相同,则组织加试确定体检人选。体检项目、标准参照原国家人事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以及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并结合本行业和岗位实际要求执行。
体检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体检费用由体检者承担。招聘单位或受检人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经县人力社保局同意后到指定医院进行一次性复检,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因体检不合格或经确认自动放弃体检而出现的缺额,经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申请,可按前述确定体检人选的办法进行一次递补。
(二)考察
考察由招聘单位及主管部门会同县人力社保局实施,主要对其政治思想、遵纪守法、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工作表现及实绩、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综合考察,并再次对考察对象的资格条件进行复查,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具有应该回避的情形等。
因考察、资格条件复查不合格或经确认自动放弃资格出现的缺额,不再进行递补。
(三)公示
对考察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在“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和“石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聘用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专业、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工作单位)、招聘单位等。
七、聘用及待遇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提出拟聘用意见,填写《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审批表》和《重庆市事业单位拟聘用人员名册》送主管部门审核,报石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经审批同意聘用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转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渝人发〔2006〕68号)的规定,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完善聘用手续,享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执行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内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或发现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以及提供虚假材料的人员,取消聘用。
正式聘用的人员须在石柱县服务满五年后方可向县外流动(其中仅经试岗考核方式招聘的人员,必须在招聘单位服务满五年后方可向县内其他单位流动),未达到服务年限的,取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并按协议向用人单位支付相关培养费和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