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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重庆市渝中区卫生事业单位招聘应届本科毕业生简章

2014-10-17 18:27:25事业单位39 收藏
  重庆市渝中区卫生事业单位招聘2014年应届本科毕业生简章

  为促进我区卫生事业发展,进一步优化医疗人员队伍结构,全面提升医疗水平,根据《重庆市事业单位


  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国人厅发〔2007〕25号)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规定,并结合卫生行业或岗位实际要求执行。

  体检在区级以上综合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体检费用由考生自行承担。招聘单位和受检人对体检结论有疑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复审申请,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后到指定医院进行一次性复检,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体检合格者,由渝中区人力社保局会同渝中区卫生局对其政治思想素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情况、道德品质修养、身份状况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进行考察,对资格条件进行复审。

  因体检、考察不合格或经确认自动放弃资格出现的缺额,不予递补。

  (五)公示

  按规定体检、考察均合格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员。拟聘用人员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招聘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学位)、毕业院校、专业、招聘单位、聘用岗位、符合聘用岗位的其他条件等。

  六、聘用及待遇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人员,按有关程序及规定报区人力社保局审批,经审批同意的聘用人员,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转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渝人发〔2006〕68号)等进行管理,享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相应福利待遇。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内或期满考核不合格或发现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取消聘用资格。

  七、纪律要求


  公开考核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是选拔优秀人才的重要渠道,要严肃人事工作纪律,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严禁徇私舞弊,若有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报名资格或聘用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八、本简章由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23-63765139、023-63765137

  附件:

  1.应届普通高等医学院校毕业生计划。doc

  2.应届普通高等医学院校毕业现场招聘会安排表(第一批)。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