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聘用职员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2014年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聘用职员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切实解决我区干部职工在数量上不足、专业性上不强与现行工
第十九条 聘用职员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享受相应待遇。
第二十条 聘用职员比照所在聘用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标准发放通讯费及计划生育奖励金。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的聘用职员目标考核奖标准比照本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数的0.5—1倍系数发放。
第二十一条 聘用职员薪金标准及相关待遇根据本地区社会与经济发展水平,在适当的时候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本办法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一)不按核定岗位类别聘用人员;
(二)未经批准擅自招聘职员;
(三)合同订立、解除或者终止不及时报相关部门备案;
(四)挪用、冒用聘用职员经费;
(五)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后,现单位与聘用人员的工作关系,在派遣合同期内继续有效,并逐步消化。
第二十四条 经开区各工作部门在聘用职员管理过程中有违法、失职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或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立聘用职员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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