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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安和司法行政系统2014年招录262名人民警察(司法助理员)学员公告

2014-09-02 20:01:41事业单位176 收藏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02日 BAIDU_CLB_fillSlot("75624");   为造就政治业务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应用型、复合型政法人才,根据中

  四、笔试

  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教育入学考试:报考专科层次(高中以上学历起点专科教育)的为《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报考本科层次(专升本教育和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的为《民法学》。

  报考人民警察学员的需加试《心理测评》,测评结果不折合分数,不计入笔试总成绩,仅判定达标与否,未达标者不能参加体能测评。

  笔试时间及科目为:

  2014年9月20日

  9:00—11:0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14:00—16:30《申论》

  17:00—17:50《心理测评》(报考人民警察学员的加试)

  9月21日

  9:00—11:30《文化综合》(报考专科层次)

  《民法学》(报考本科层次)

  笔试地点设在招录单位所在设区的市(省属监狱系统在杭州市)。考试范围以《考试大纲》为准,该大纲可在报名系统(zf.zjks.com)下载。

  阅卷结束后,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合格分数线。笔试成绩计算公式为:

  笔试成绩=(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之和)÷(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试卷满分之和)×50+(教育入学考试成绩)÷(教育入学考试试卷满分)×50

  五、现场资格复审

  面试(体能测评)前,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招录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对入围面试(体能测评)对象进行现场资格复审。

  对报考人民警察学员职位的人员,招录机关在笔试合格分数线以上的人员中根据各招录职位报考人员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4比例确定资格复审对象。其中,招录计划3名以上的职位按1:3确定。资格复审合格的,入围体能测评。

  对报考司法助理员学员职位的人员,根据上述办法按1:3比例确定资格复审对象。资格复审合格的,入围面试。

  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

  报考人员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士兵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招录职位所需要的相关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除上述要求外,下列人员还要求提供以下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大学生“村官”应提供服务地县级组织部门出具的服务满2年、考核称职以上的证明;

  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应出具全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颁发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服务证》及与省级项目办签署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招募协议书”;

  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人员应出具由浙江省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颁发的《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志愿服务证》。

  资格复审开始2天前,相关人员确认不参加资格复审的,由招录机关在该职位笔试合格分数线以上的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进行递补。

  本人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或资格复审不合格的,不能参加面试(体能测评),相关职位不再递补。

  六、体能测评

  报考人民警察学员职位的资格复审合格人员由招录机关实施体能测评。体能测评不合格的,不得参加面试。

  体能测评结束后,招录机关在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按1:3比例确定面试对象,其中,招录计划3名以上职位的按1:2确定。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

  七、面试

  面试分别由省、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入围面试的人员放弃面试资格的,相关职位不再递补。报考省属监狱系统的,面试地点在杭州;报考其他职位的,面试在招录机关所在设区的市。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合格分数为60分。面试不合格者,不能列入体检、考察对象。

  八、体检、考察

  面试结束后,按报考人员的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各占50%合成总成绩(满分100分)。若总成绩相等,以笔试成绩高的排位在前。招录机关根据总成绩的排位从高到低按1:2比例确定体检对象,其中,招录计划3名以上的按1:1.5(有小数的四舍五入)确定。

  体检工作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招录机关实施,也可以由设区的市级以下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实施。体检工作执行人力社保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

  报考司法助理员学员的,体检按《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号)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109号)等政策规定执行。

  报考人民警察学员的,体检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浙江省公务员局关于转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338号)等政策规定执行。

  体检结束后,招录机关在各职位体检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按1:1的比例确定考察对象。

  报考司法助理员学员的考察按《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08〕58号)执行;报考人民警察学员的考察按《浙江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实施细则》(浙公通字〔2008〕60号)执行。

  考察结果仅作为本次是否录取的依据。

  确定的面试、体检、考察对象名单均将在招录专栏公布。

  报考人员放弃体检的,视作放弃录取资格,不再重新确定或递补体检对象。

  体检不合格、考察结论为不宜录取的、在公示前放弃录取资格的,由招录机关在相应职位体检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递补。

  九、公示、录取

  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报考人员的考试成绩、体检结果和考察情况,汇总确定拟录取人员名单后,在招录专栏(www.zjhrss.gov.cn/zyjcxy/)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或反映有问题经查实不影响录取的,由相关院校发放录取通知书,于2015年2月底前入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