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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浙江省公安和司法行政系统招录人民警察公告

2014-08-29 20:55:12事业单位79 收藏
  中共浙江省委政法委员会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司法厅  浙江省公务员局  浙

  报考人民警察学员的缴费150元,报考司法助理员学员的缴费110元。

  凡持有加入银联的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平安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等的银行卡均可通过网银支付,也可以通过支付宝支付。

  缴费确认人数不足招录计划数3倍的职位,核减或取消相应招录计划,并在招录专栏公布。已报考人员因计划取消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改报其他符合资格条件的职位。

  4.下载打印准考证。时间:9月15日9时—9月21日24时。已完成缴费确认的人员登录报名系统(zf.zjks.com)自行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四、笔试

  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为《》和《申论》。教育入学考试:报考专科层次(高中以上学历起点专科教育)的为《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报考本科层次(专升本教育和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的为《民法学》。

  报考人民警察学员的需加试《心理测评》,测评结果不折合分数,不计入笔试总成绩,仅判定达标与否,未达标者不能参加体能测评。

  笔试时间及科目为:

  2014年9月20日

  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14:00—16:30   《申论》

  17:00—17:50   《心理测评》(报考人民警察学员的加试)

  9月21日

  9:00—11:30 《文化综合》(报考专科层次)

  《民法学》(报考本科层次)

  笔试地点设在招录单位所在设区的市(省属监狱系统在杭州市)。考试范围以《考试大纲》为准,该大纲可在报名系统(zf.zjks.com)下载。

  阅卷结束后,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合格分数线。笔试成绩计算公式为:

  笔试成绩=(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之和)÷(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试卷满分之和)×50+(教育入学考试成绩)÷(教育入学考试试卷满分)×50

  五、现场资格复审

  面试(体能测评)前,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招录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对入围面试(体能测评)对象进行现场资格复审。

  对报考人民警察学员职位的人员,招录机关在笔试合格分数线以上的人员中根据各招录职位报考人员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4比例确定资格复审对象。其中,招录计划3名以上的职位按1:3确定。资格复审合格的,入围体能测评。

  对报考司法助理员学员职位的人员,根据上述办法按1:3比例确定资格复审对象。资格复审合格的,入围面试。

  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

  报考人员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士兵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招录职位所需要的相关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除上述要求外,下列人员还要求提供以下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大学生“村官”应提供服务地县级组织部门出具的服务满2年、考核称职以上的证明;

  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应出具全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颁发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服务证》及与省级项目办签署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招募协议书”;

  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人员应出具由浙江省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颁发的《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志愿服务证》。

  资格复审开始2天前,相关人员确认不参加资格复审的,由招录机关在该职位笔试合格分数线以上的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进行递补。

  本人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或资格复审不合格的,不能参加面试(体能测评),相关职位不再递补。

  六、体能测评

  报考人民警察学员职位的资格复审合格人员由招录机关实施体能测评。体能测评不合格的,不得参加面试。

  体能测评结束后,招录机关在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按1:3比例确定面试对象,其中,招录计划3名以上职位的按1:2确定。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

  七、面试

  面试分别由省、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入围面试的人员放弃面试资格的,相关职位不再递补。报考省属监狱系统的,面试地点在杭州;报考其他职位的,面试在招录机关所在设区的市。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合格分数为60分。面试不合格者,不能列入体检、考察对象。

  八、体检、考察

  面试结束后,按报考人员的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各占50%合成总成绩(满分100分)。若总成绩相等,以笔试成绩高的排位在前。招录机关根据总成绩的排位从高到低按1:2比例确定体检对象,其中,招录计划3名以上的按1:1.5(有小数的四舍五入)确定。

  体检工作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招录机关实施,也可以由设区的市级以下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实施。体检工作执行人力社保部、卫生部、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

  报考司法助理员学员的,体检按《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的通知》(浙人公〔2005〕68号)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修订〈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109号)等政策规定执行。

  报考人民警察学员的,体检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浙江省公务员局关于转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338号)等政策规定执行。

  体检结束后,招录机关在各职位体检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按1:1的比例确定考察对象。

  报考司法助理员学员的考察按《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08〕58号)执行;报考人民警察学员的考察按《浙江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实施细则》(浙公通字〔2008〕60号)执行。

  考察结果仅作为本次是否录取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