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公教育旗下网站-【考考公务员网】(www.kkgwy.com)更简洁易记!

考考公务员网

首页 > 招考信息 > 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

2014年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考试大纲

2014-08-22 21:06:25事业单位199 收藏
  (http:///)将2014年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考试大纲公布如下:  2014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教育入学考试  专业综合I考试大纲  教育部考试中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条件的法律特点;条件的种类。

  二、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期限的法律特点;期限的分类。

  第六节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一、 无效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的特点;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

  二、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类型;可变更、可

  撤销的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

  三、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的概念;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的类型。

  四、 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后果

  第六章代理

  第一节 代理概述

  一、 代理的概念

  二、 代理的法律特征

  三、 代理的适用范围

  第二节 代理的种类

  一、 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二、 本代理和再代理

  三、 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

  第三节 代理权及其行使

  一、 代理权的概念

  二、 代理权的产生

  三、 代理权的行使规则

  第四节 无权代理

  一、 无权代理的概念

  二、 无权代理的效力

  本人的追认权和拒绝权;第三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三、 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的概念;表见代理的构成条件;常见的表见代理情形;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

  第五节 代理关系的终止

  一、 委托代理的终止

  二、 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终止

  第七章 诉讼时效与期间

  第一节 诉讼时效概述

  一、 诉讼时效的概念

  二、 诉讼时效的法律性质及意义

  三、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

  四、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第二节 诉讼时效

  一、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二、 诉讼时效的种类

  普通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

  三、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四、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中止和延长

  第三节 期间

  一、 期间的概念

  二、 期间的种类

  三、 期间的计算

  第八章 物权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 物权概述

  一、 物权的概念

  二、 物权的特征

  三、 物权的种类

  第二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 平等保护原则

  二、 物权法定原则

  三、 公示、公信原则

  第三节物权的变动

  一、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

  二、 动产物权的变动

  第四节 物权的保护

  一、 确认物权

  二、 返还原物

  三、 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四、 恢复原状

  五、 损害赔偿

  第九章 所有权

  第一节 所有权概述

  一、 所有权的概念

  二、 所有权的特征

  第二节 所有权的内容和限制

  一、 所有权的权能

  二、 所有权的限制

  第三节 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

  一、 所有权的取得

  原始取得;继受取得。

  二、 所有权的消灭

  第十章 共有

  第一节 共有概述

  一、 共有的概念

  二、 共有的特征

  第二节 按份共有

  一、 按份共有的概念

  二、 按份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 共同共有

  一、 共同共有的概念

  二、 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章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一节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述

  一、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

  二、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

  第二节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

  一、 所有权

  二、 共有权

  三、 成员权

  第十二章 相邻关系

  第一节 相邻关系概述

  一、 相邻关系的概念

  二、 相邻关系的特征

  第二节 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

  一、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二、 团结互助、公平合理

  第三节 几种主要的相邻关系

  一、 相邻土地通行或利用关系

  二、 相邻建筑物利用关系

  三、 相邻用水、排水关系

  四、 相邻不可量物侵害防免关系

  第十三章 用益物权

  第一节 用益物权概述

  一、 用益物权的概念

  二、 用益物权的特征

  三、 用益物权的种类

  第二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特征

  二、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