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广西政法干警招录公告
2014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考公告 为加强我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造就政治业务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应用型、复合型政法人才,
对于报考少数民族艰苦边远地区和紧缺职位的人员,可在划定分数线时予以倾斜照顾。
笔试合格分数线公布的当日起,报考人员可凭身份证和准考证号在广西人事考试网查询本人的成绩。
公布笔试合格分数线和查询笔试成绩时间:2014年11月上旬前。
(二)面试
面试工作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自治区政法机关具体实施。
1.确定进入面试范围人选及面试资格审查
自治区政法机关根据计划录取人数与面试人选1∶3的比例,从同一职位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报考人员中,按照笔试总成绩(含照顾加分)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该职位进入面试范围人选。比例内末位考生出现笔试合格总成绩并列时,同时确定为进入面试范围人选。笔试总成绩的计算公式为:
自治区政法机关通过广西人事考试网发布面试资格审查通告,通知进入面试范围的人员通过传真、特快专递或送达等方式提供本人报名申请材料,进行面试资格审查。同时,还应以电话或手机短信等方式确认。
报名申请材料包括以下材料复印件: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薄(大专以下学历和职位要求生(兵)源地或常住户口为广西的报考人员须提供)、毕业证和学位证、退役士兵证(退役士兵提供)、报名登记表、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加盖公章)以及报考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等。在职报考人员开具所在单位同意报考证明确有困难的,经自治区政法机关同意,可在体检和考察时提供。
报考定向招录“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职位的进入面试范围人员,均需提供县级以上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服务基层项目证明》(按桂人社发〔2014〕8号所附统一模板)。参加“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服务期满的以下人员,还需一并提供以下材料:①参加“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项目的,要提供自治区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教育部监制的“特岗教师服务证书”。②参加“三支一扶”计划项目的,要提供自治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统一制作、全国“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监制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③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的,要提供由共青团中央统一制作的服务证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鉴定表。
凡报名申请材料主要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审查结果的,自治区政法机关有权取消报考人员参加面试的资格。
出现未通过资格审查或自愿放弃面试资格人员的,从同一职位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报考人员中,按照笔试合格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面试人员,递补人选的资格审查同上。
招考职位通过笔试合格分数线的人数达不到规定的面试比例时,应组织实有笔试合格人员进行面试;招考职位没有通过笔试合格分数线的人员时,取消该职位的录取计划。
报考人员提供资格审查材料和面试资格审查时间:以自治区政法机关在广西人事考试网发布的通知为准。
2.发布面试公告
面试人选确定后,面试时间、地点和面试形式经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自治区政法机关在广西人事考试网以发布面试公告的形式另行通知。
发布面试公告的同时,自治区政法机关还应以书面或电话等方式通知进入面试的人员。
面试公告发布后,不再递补面试人选,按实有人员进行面试。
发布面试公告的时间:面试前一周。
3.面试资格复审
面试前,自治区政法机关要通知进入面试人员通过现场验证进行面试资格复审。面试资格复审时,报考人员应提供前述报名申请材料的原件。
面试资格复审的时间:原则上在面试前的3天内或面试当天进行。
4.面试的时间、地点和形式
面试时间、地点、形式详见面试公告。
5.面试合格分数线确定及面试成绩公布
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60分为合格。面试成绩应在面试结束当天公布。
报考计划录取人数与实际面试人数比例在1∶1以下(含1∶1)职位的人员,其面试成绩要达到当天所在考官组面试的所有人员的平均分以上(含平均分)且不得低于60分,方为合格。经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报考少数民族艰苦边远地区和紧缺职位的人员,其面试合格分数线可在考场平均分的基础上降低5分,但不得低于60分。
六、体检和考察
自治区政法机关根据计划录取人数与体检、考察人选1∶1的比例(其中,报考法律硕士职位的,按照1:2比例),按照综合成绩〔综合成绩=笔试合格总成绩(含照顾加分)+面试合格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体检、考察人选。综合成绩相同时,以面试成绩高的确定为人选;综合成绩、面试成绩都相同时,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科目成绩高的确定为人选(烈士和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除外)。
体检、考察不合格或自愿放弃体检、考察的,可从报考同一职位且面试成绩合格的人员中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没有递补人选的,由自治区政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报经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取消该职位录用计划。
(一)体检和体能测评
体检和体能测评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自治区政法机关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具体实施。
体检安排在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
人民警察职位的部分体检项目执行体检的特殊标准。
对《》中的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体检实施机关应安排当日复检;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体检实施机关应安排当场复检。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的,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体检实施机关提交复检申请,体检实施机关应尽快安排考生复检。体检实施机关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进行复检。复检只能进行1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复检项目在复检前应严格保密。原则上,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项目,不得在原体检医院进行复检。按《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的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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