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机关招聘事业编制专业巡逻防控人员简章
六、资格复审
资格审查时间:2014年10月10日—10月13日。由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按相关规定和岗位要求对面试入闱人员相关材料、任职资格基本条件进行审查。
应聘者毕业证书取得时间、迁移户籍、公安机关协警及在疆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服务期等计算时间截止:2014年8月31日。
面试入闱人员需持下载的《报名表》、准考证以及身份证、户口本、毕业证和招考岗位需要的其他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资格复审部门进行复审,其中:
(一)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须提供地州市以上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公室(团委)相关证明;
(二)大学生“村官”和“三支一扶”人员须提供地州市以上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证明;
(三)在职人员须提供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拟聘用人员与原用工单位之间签署的合法用工合同须由本人自行与原用工单位解除相关约定;
(四)公安机关协警(辅警)须提供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在疆连续工作一年及以上工作证明;
(五)退役士兵须提供士兵退役证;
(六)公安革命烈士的子女、被公安部授予或追授为一级、二级全国公安系统英雄模范称号民警的子女、公安革命烈士配偶、被评为烈士的协警的子女和在反恐战斗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协警,须提供有关部门颁发的证书和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原件、复印件;
(七)符合加分条件的应聘人员,须提供相关资历证明原件、复印件。
七、面试
(一)面试时间、地点及注意事项等事宜在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网站向社会公布;同时资格审查结束时由资格审查部门向考生告知。面试费由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
(二)参加面试的考生在正式面试开始前30分钟到达指定的候考地点集中。面试正式开始后到达候考地点的考生,一律取消面试资格
(二)面试满分100分,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面试合格分数线为60分,面试成绩当场公布,不合格者不得进入下一环节。
(三)面试结束后,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网站向社会公布面试成绩、总成绩、体能测试时间、集中地点及注意事项。
(四)总分计算方法:
总成绩=笔试总成绩÷2×50%+面试成绩×50%。如有总成绩相同的应聘者,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进入体能测评人选。
八、体能测评
体能测评时间:2014年10月23日前。
体能测评由各地州市州公安局组织。根据总成绩,按报考岗位招聘人数1︰2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人选。凡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进入体能测评。成绩当场公布,不合格者取消进入下一环节的资格。因体能测评不合格或自行放弃等原因出现的空缺岗位,根据总成绩依次递补。
体能测评标准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执行。
体能测评合格并入围体检人员、体检时间、集中地点及注意事项等在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网站公布。
九、体检
体检时间:2014年10月26日前。
参加体检人员从体能测评合格人员中,根据总成绩,按报考岗位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由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在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人民警察招录有关规定执行,其中视力适用“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
考生对体检结果有疑问要求复查的,经各地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另选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医院进行复查一次。复查结果为最终结果。体检不合格者不能聘用。体检费用由考生自行承担。
因体能测评、体检不合格或自行放弃等原因出现的空缺岗位,根据总成绩依次递补。
十、考察
考察时间:2014年10月26日-11月10日。
(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根据政审相关规定对拟聘用人员进行全面考察。考察内容主要包括应聘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现实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及家庭社会关系等方面的情况。
(二)因考察不合格或自行放弃等原因出现的空缺岗位,根据总成绩依次递补。
十一、公示
由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拟录用人员在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公安局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时间定为2014年11月13日至11月21日。
十二、聘用
应聘人员根据网上公布的录取名单,携带身份证、毕业证等相关证件于2014年11月27日至12月3日到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到。未按规定时间报到人员取消聘用资格。
十三、调剂
调剂补录须从报考相同县招聘岗位入围面试人员中按考试成绩由高到低排序依次递补,并对调剂补录人员进行体检、考察、公示。
十四、组织实施。此次招聘由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组织实施。
十五、监督及其他要求
(一)各地州市纪检(监察)部门对招聘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各地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安局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社会各界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秉公办理,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平、公正;
(二)参加招聘工作的考官或工作人员,与考生之间有亲属关系以有其他可能影响考试利害关系的,实行公务回避;
(三)对违反规定的考官、工作人员以及报考人员按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对违反规定及弄虚作假的报考人员,取消其考试资格;已被聘用的,取消其聘用资格;
(五)报考人员在报考过程中,应及时登录相关网站了解招聘工作进程、查询有关事项的公告,若因个人原因造成的后果自负。
十六、其他事项 本《简章》确定的时间、地点等,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发生变化的,均以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公安网公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