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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青海省中小学校招聘教师报名指南

2014-07-25 19:29:48事业单位146 收藏
  >>>由此进入:  2014年青海省中小学校公开招聘教师报名指南  一、考生特别注意的事项  (一)面向全省招聘范围包括本省户籍、本省生源、本省院校毕业生

  加分政策的汉族子女加分项目中,其父母工作(或落户)年限计算截止时间为2014年7月31日。

  五、下列人员不能报考事业单位

  (一)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现役军人。

  (三)已经退休(退职)的。

  (四)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不能报考的其它情形的人员。

  六、回避制度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实行回避制度,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原人事部6号令):“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七、学历的认定

  (一)《》中的所需专业是指通过考试取得专业学籍,并完成学业毕业的专业,在高等院校所学的辅修专业,不作为报考岗位的所需专业。与报考学科一致或相近的专业以考生取得的学历证书中的专业为准。

  (二)进入面试后所有考生的学历证书都要在教育部“学信网”统一验证。除2014年的毕业生外,若其学历在“学信网”无法验证的,考生要提前联系毕业院校解决或直接到省人才交流中心办理网上学历认证。2014年应届毕业生的学历证书在正式办理手续时验证。

  (三)取得国外学历证书的应当有国家教育部门出具的学历认证报告。

  八、资格现场审查和复审

  进入面试人员,要进行现场资格审查。

  (一)资格现场审查工作由报考岗位所在市州人社局、教育局组织实施。

  (二)考生在现场资格审查时所提供的证件和材料应当齐全、真实、有效,并与网上报名填写一致,否则视为弄虚作假,将取消招聘资格。

  (三)考生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现场资格审查,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四)现场资格审核实行“谁审核、谁负责”制度,因审核人员失误,导致不符合资格条件的考生通过现场审核并造成后果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九、考生资格现场审查时提供的证件材料

  (一)考生应当提供有效二代身份证、户籍证明、笔试准考证、毕业证等相关证件材料。毕业证书被暂扣或遗失的,必须提供毕业证的复印件和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送审核单位进行确认,逾期也将取消面试资格。

  (二)在我省服务的“西部计划”志愿者(含“青南计划”)、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特岗教师”在基层服务时限、地点及考核情况分别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团省委认定。教育和卫生行业见习岗位人员在基层服务时限、地点及考核情况由各用人单位及当地人社、教育(卫生)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并附各地区招聘文件的复印件)。

  十、考试科目成绩所占比例

  笔试成绩计算方法。考试内容包括专业科目1门(学科基础知识、学科教学论占笔试成绩的60%)和公共科目2门(含职业能力测验占笔试成绩的20%,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占笔试成绩的20%)。笔试成绩占总成绩的60%。

  十一、资格放弃和成绩并列情况的处理

  (一)进入面试的考生,自愿放弃面试资格的,须在面试5天前告知报考岗位所在市州人社局。放弃面试而又不予告知的,各市州人社局可将该考生有关情况录入考生的诚信档案。

  (二)确定聘用人员时,如考试总成绩并列的,按笔试成绩高低确定,笔试成绩相同的,再按专业成绩高低确定。

  十二、严格按照体检标准进行体检

  根据中组部、人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市州人社局会同教育局负责组织报考人员在二级甲等以上综合性医院体检。初次确认不合格的,经本人申请,可由单位指定二级甲等以上综合性医院复查一次。体检检测项目、标准及操作参照体检规定。根据有关规定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事业单位在公开招聘中不得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体检时,工作人员与体检者有回避关系的,应当回避。体检考生在体检过程中,有意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一经发现,取消聘用资格。有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作弊行为的,体检结果无效、不予聘用,并按违纪进行处理,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十三、严格考察制度

  考察工作由各市州人社局、教育局共同负责。除对考生基本的政治条件、遵纪守法、职业素质审查外,要突出考生在反分裂反渗透斗争中的政治态度、政治立场、政治表现的考察,对曾有参与打砸抢烧、聚众闹事、组织煽动以及制作散播非法文化制品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进行重点审查,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取消其聘用资格,并向有关地区公安、民宗、人社部门报备。

  十四、岗位递补

  公开招聘的现场资格审核、体检、考察环节中出现不合格或考生放弃岗位等情形的依次递补。现场资格审核只递补一次,考生无法联系或自愿放弃的,不再递补,各地区应做好相关记录,并至少有2名工作人员(必须有一名纪检人员)签字确认。

  十五、有关加分政策

  (一)参加在青“特岗教师”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包括青南计划)、教育和卫生见习岗计划(仅限乡及以下学校、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卫生机构的见习岗位)、到农村任职服务计划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两年并且考核合格者,报考专业技术岗位的大学生退役士兵经验证后,在笔试总成绩中加5分,但已经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不再享受加分政策。2012年招聘的“特岗教师”因从选派到2014年7月31日服务期未满2年,此次招聘不加分。

  其中教育和卫生见习岗计划特指根据青教师〔2010〕37号和青卫人〔2010〕53号文件规定,由市州组织招聘的乡及以下学校、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卫生机构的见习岗位。

  (二)对父母有一方现在省内六州工作(含已在六州办理退休手续的)满3年或父母有一方现户籍在六州满3年的汉族子女,报考六州岗位的,在笔试总成绩中加分,其中满3年不足5年的加1分,满5年不足10年的加2分,满10年不足15年的加3分,满15年不足20年的加4分,满20年及以上的加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