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贵阳市修文县简化考试程序择优招聘乡镇卫生院紧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派驻村卫生室简章
(五)准考证发放
《准考证》发放时间为:2014年8月14日—2014年8月15日上午9∶00至下午16∶30。
《准考证》领取地点:修文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村初级卫生保健管理中心(修文县龙场镇翠屏东路延伸段修文县人民医院行政楼三楼)。
考生凭有效《居民身份证》和《准考证领取凭条》领取《准考证》。
《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是考生参加招聘考试(从专业测试至办理聘用手续整个过程)的重要凭证,请考生务必妥善保管,因不能提供证件而影响进入下一环节所引起的后果由考生自负。
五、专业测试及合格分数线
专业测试实行闭卷笔试,考试科目为《医学综合知识》。
报考人员须参加《招聘简章》规定的专业测试,如未参加专业测试的,视为自动放弃,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医学综合知识》专业测试时间及地点见《准考证》。考生须同时持有效《居民身份证》(含临时身份证)和《准考证》方能进入考场参加专业测试。
本次考试设“最低合格分数线”,专业测试结束后,由县招聘办公室确定“最低合格分数线”(即考生按专业测试成绩可进入下一环节的最低分数线)。
专业测试成绩及最低合格分数线将在修文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gzxiuwen.lss.gov.cn)上公布。
本次招聘考试受理查分时间、地点等事宜将在修文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公布笔试成绩时一并公布。
六、体检
参加各岗位招聘体检的考生按照拟聘用人数1∶1的比例,根据专业测试成绩由高到低确定。
体检由县招聘办公室组织,在指定的综合性医院、规定时间内进行并出具体检结论,其他体检结论、鉴定一律不予认可。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对主检医生认为需要做进一步检查方能出判断的,由县招聘办公室研究同意后可进行复查。
体检结束后,考生对体检结果有疑义的,在国家体检标准规定允许复检的项目内,考生可在接到体检结果通知3日内向县招聘办公室书面提出复检申请,逾期不予受理,复检只能进行一次,由县招聘办公室负责组织,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体检和复检费用由考生自理,体检人员名单、时间由县招聘办另行通知。
因体检不合格或考生放弃体检,产生的岗位空缺一律不予递补。
七、考核
体检合格的考生确定为考核对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考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学习或工作表现、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
考核时还须进一步核实考生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和是否属简章规定的不得报考人员,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考核工作由县招聘办公室统一布置,各招聘单位负责具体实施。考核组由2人以上组成,考核组应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核材料,作出考核结论、提出聘用建议意见。
在考核政审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考生,考核政审为不合格,由用人单位考核政审组报县招聘工作办公室,取消该考生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1.不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人员。
2.事业单位新招聘在试用期内的人员。
3.曾经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员。
4.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受过劳动教养的人员或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结论的人员。
5.被开除公职的人员或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
6.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人员。
7.任职(工作)期间发生重大责任事件;曾因贪污、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或近三年在年度考核中曾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的人员。
8.不符合招聘岗位所需资格条件,提供报考岗位所需报名材料弄虚作假的人员。
9.在各级公务员招聘和事业单位招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试聘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10.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员。
11.经县招聘工作办公室研究不能聘用的其它情况。
考核不合格的,由各招聘单位写出情况报经县招聘办审定并确认后,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八、公示及办理聘用手续
(一)公示
经专业测试、体检、考核合格的考生,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在修文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间查实有严重问题影响聘用的,取消聘用资格。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二)办理聘用手续
按照省、市关于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公开招聘工作的规定,经公示期间无异议的人员,经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县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由修文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办理聘用手续,并报贵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其中,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应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暂不办理聘用手续,待其取得招聘岗位要求的学历证书后,再按相关要求办理聘用手续;各招聘单位根据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聘用的文件,按照管理权限与被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被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满不合格的,解除聘用。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正式下文聘用前,由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拟聘人员签定服务年限协议。聘用人员在乡镇卫生院(村医)岗位服务必须满3年,3年服务期未满的不得参加其他事业单位招聘或公务员招考,不得调动、辞职。三年服务期满后,对未取得乡镇级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证的,不得调动;取得乡镇级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证的,可在县内卫生系统调动。6年服务期满后,仍不能取得乡镇级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证的,解除人事聘用关系。
被聘用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拒不报到的,取消聘用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