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重庆城市职业学院教师招聘简章
体检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由重庆城市职业学院统一组织。体检标准参照国家人事部颁布的《》(国人部发〔2005〕1号)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并结合本行业需求执行。
招聘单位和受检人对体检结论有疑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学校同意后到指定医院进行一次性复检,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体检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六、考察
由学校对应聘体检合格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道德品质修养、遵纪守法情况、学习工作情况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统一考核,并对资格条件进行复审。
因体检、考察不合格或经确认自动放弃而出现缺额时,可按所缺岗位考生考试考核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一次(试讲成绩需合格)。
七、公示
考试考核成绩等相关事宜,可登陆重庆城市职业学院网站查询。体检、考察均合格的人员确定为拟招聘人员。拟招聘人员名单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重庆城市职业学院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聘用人员姓名、学历、学位、考试成绩、毕业院校或工作单位、专业、职称、拟聘用岗位等信息。监督电话(市教委监察室:63616854,学院纪委:49578288)。
八、聘用审批及待遇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拟聘用人员,由重庆城市职业学院提出拟聘用意见,填写《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审批表》和《重庆市事业单位拟聘用人员名册》送市教委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经审批同意聘用的人员,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转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渝人发〔2006〕68号的规定,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完善聘用手续。相关待遇按重庆市关于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6个月试用(见习)期。本次所招聘的工作人员在重庆城市职业学院服务年限不得少于5年。试用(见习)期内或期满考核不合格、或发现试用期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以及提供虚假材料的人员,取消聘用资格。
应届毕业生最迟须在2014年12月31日前取得应聘条件的规定学历、学位证书,并在聘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持上述证书(国外留学人员需加持国家教育部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证明)报到,否则视为不具备应聘条件取消招聘资格。
九、纪律要求
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公开选拔优秀人才的重要渠道,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对招考工作中的各个环节,必须严肃人事工作纪律,确保招考工作顺利进行。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严禁徇私舞弊,若有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报名资格或聘用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本简章由重庆城市职业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