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四川部分市州招录人民警察通知
(十)录用审批。经考试、体检、考察、公示无问题者,由省公安厅委托市(州)公安局进行审核,报市(州)人社局办理录用审批手续后,将备案报告、人社局录用批复、录用人员花名册一式二份送省公安厅备案,备案材料作为新录用民警授衔依据。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社和公安等相关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抓好此次招警工作。严格按政策和程序,组织实施笔试、面试、体能测评、体检等各环节工作,尤其是考察环节,必须认真细致,逐一考察,切实把好进人关,确保队伍高素质。
(二)严格按计划组织招考。各市(州)上报并经省上同意的招警计划,各地要严格遵照执行。凡擅自挪用或增减招考计划的,要追究相关单位责任。
(三)认真制定招考方案和公告。各市(州)人社局、公安局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研究、科学制定本市(州)招警计划,按照规定时间直接发布招考公告。本次录用的人民警察,在录用单位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各地在公告中应予以明确。
(四)加强配合与监督。人社、公安部门要按照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按时保质保量做好招警工作。坚 持政策规定、程序方法和考录结果“三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监督,维护录用工作的公正性、严肃性。资格审查、面试、体检和考察等环节,要 请纪检监察部门参与监督。建立健全考录工作责任制,各市(州)要建立考录监督小组,设立考录工作举报箱并公布监督电话。严格要求,严肃纪律,严禁徇私舞 弊。严格按照《四川省人事考试考务工作细则》、《四川省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细则(试行)》及《四川省人事考试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规定, 对违反规定录用的人员,取消其录用资格。对违反规定的单位,暂停其进人,情节严重的,要追究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予以通报。
特此通知。
201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