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开封市市直事业单位招聘简章
五、考试
(一)笔试
笔试采取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统一评分的方式进行。
1.笔试科目:公共基础知识、职业能力测试两科,满分均为100分。
2.笔试时间:2014年7月12日8:00至10:00公共基础知识,10:40至12:20职业能力测试。
笔试地点:见准考证。
3.笔试成绩=公共基础知识成绩×50%+职业能力测试×50%
博士及副高职称以上人员参加此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可以免笔试直接进入面试,其笔试成绩按照相同专业岗位进入面试人员的笔试平均成绩计算;也可选择参加笔试,其笔试成绩按照其本人实际考试的成绩计算。
笔试成绩和进入面试资格确认人员名单于2014年7月21日在中国·开封公众信息网、开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网、开封市人事考试培训网公布。
(二)面试资格确认
根据笔试成绩,按拟招聘岗位1∶3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面试人选。笔试有一科零分、缺考或违纪的,不得进入面试环节。
应试者根据面试资格确认的要求,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笔试准考证、报名登记表、相关资格证件等(留学回国人员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等)证书原件和复印件2份参加面试资格确认。应试者是在职人员的,还须提供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应试者通过面试资格确认后,现场领取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放的《面试通知书》,并按照《面试通知书》中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集合,参加面试。逾期不到的,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面试确认时,发现应试者不符合招聘条件或提供材料信息不实的,取消其参加面试的资格。面试确认时同一招聘岗位因考生本人自动放弃或被取消面试资格而造成达不到面试比例的,从该岗位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
(三)面试
根据岗位实际需要采取不同的面试方式,主要采取结构化面试、说课(试讲)、实际操作技能测试等方法分类进行,满分100分。
实际参加面试的应试者人数达不到规定的面试比例的,由用人单位及主管委局研究并提出是否递补的意见,经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可按计划进行面试。如果个别岗位只有一名考生进入面试,应试者面试成绩须达到本面试考官组使用同一面试题本面试所有人员的平均分,方可进入体检和考核。
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40%+面试成绩×60%
总成绩出现并列的,以面试成绩高的优先进入下一环节。
面试工作由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具体面试方案另行制定。
六、体检和考核
1.根据考试总成绩,按拟招聘岗位1:2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的人员。
进入体检人员名单在中国·开封公众信息网、开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网、开封人事考试培训网公布。
2.根据体检结论,按拟招聘岗位名额1:1的比例确定考核对象。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等方面,重点是思想政治素质、道德品行、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工作实绩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素质和能力。考核时考生需提供学历认证报告,没有学历认证的报考者一律取消考核资格。
3.因体检、考核出现不合格造成的岗位空缺,由用人单位及主管委局研究并提出是否递补的意见,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从报考同一职位并参加面试的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进行。
4.体检和考核均参照国家公务员招录的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
七、办理聘用手续
根据考试总成绩和考核结果,择优确定拟聘用人员,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相关的聘用手续。
受聘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满后由用人单位进行综合考察,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受聘人员在接到聘用通知书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有关手续,到用人单位报到。对本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其聘用资格。
2014年应届毕业生不能按时毕业或不能取得拟聘用岗位要求的学历、学位证书的,取消聘用资格。
八、其他事项
1.中国·开封公众信息网(网址:www.kaifeng.gov.cn)、开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网(网址:www.kfrs.gov.cn)、开封市人事考试培训网(网址:www.kfrsks.com)为本次公开招聘工作的专用网站,有关考试招聘的信息及相关事项,均通过上述网站进行发布,请注意查询。凡各环节未按有关通知要求执行的考生,视为自动弃权。
2.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一经发现不符合招聘条件、弄虚作假或违反招聘规定的,将取消其考试、聘用资格。
3.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4.本次公开招聘工作由开封市纪委监察局全程监督。
5.本方案由开封市2014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网上报名技术咨询:0371-23666693
招聘监督:0371-23666671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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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