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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广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招聘方案

2014-06-09 17:34:05事业单位166 收藏
  2014年广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教师招聘工作实施方案  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以下简

  (二)特设岗位教师享受《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人事部等部门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6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中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三)各设岗县(市、区)必须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1〕155号)和《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面试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桂人社发〔2012〕79号)文件精神对特设岗位教师进行招聘,并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管理。对成绩突出、表现优秀的,给予表彰;对不按合同要求履行义务的,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督促改正;对不适合继续在教师岗位工作的,应及时将其调整出教师队伍并相应取消其享受的相关政策优惠。要努力为特设岗位教师创造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妥善解决好特设岗位教师的后顾之忧。

  (四)三年聘期内,没有教师资格证的特设岗位教师须积极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对于服务期满三年且还未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的特设岗位教师,三年后不能转岗。三年聘期结束后,对考核合格,自愿留在当地学校的特设岗位教师,在单位有空余编制、空余岗位的情况下,可以带编制聘用到单位。同时将其工资发放纳入当地财政负担范围,保证其享受当地公办教师的同等待遇。对重新择业的,各设岗县(市、区)和各级政府毕业生就业部门、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要为其重新选择工作岗位提供方便条件和必要的帮助。特岗教师服务期满考核转岗工作严格按照《关于做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教师服务期满考核转岗工作的通知》(桂教师范〔2009〕21号)执行。

  (五)聘任期间,特设岗位教师的户口和档案关系按国家公办教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相关政策法规处理。本方案由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编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