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山西省直卫生系统事业单位招聘公告
(四)成绩合成 笔试(笔试成绩按百分制折算)与面试成绩权重相加后为综合成绩, 综合成绩采取百分制。直接考核的人员,面试成绩即为其综合成绩。
1.医疗卫生技术类岗位(非医岗位)综合成绩=笔试成绩×60%+综合素质面试成绩×20%+实践技能操作成绩×20%;
2.护理类岗位综合成绩=笔试成绩×60%+实践技能操作成绩×40%;
3.面试和综合成绩保留两位小数。综合成绩出现并列,按面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如面试成绩仍然并列,则加试一场面试,应聘人员的成绩名次按面试加试成绩排序;
4.综合成绩低于60分的考生,取消拟聘用资格。
六、体检与考察
体检与考察工作由招聘单位自行组织实施。
体检对象按笔试和面试权重相加后的综合成绩排序,按招聘岗位人数1:1的比例等额确定进入体检人选。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人员,视作放弃体检资格。体检在三甲医院进行。应聘人员对体检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招聘单位在收到复检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检,复检只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体检合格者确定为考察对象。主要考察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拟任岗位资格等情况。考察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员。
若体检、考察不合格或考生自动放弃者,其空缺岗位不再递补。
七、聘用
经考试、体检、考察合格的确定为拟聘用人员,统一组织在用人单位、卫生行政部门、人社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发现问题经查属实的,取消拟聘人员资格,其空缺的岗位不再递补。公示无异议的,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同意,报省人社厅办理相关手续。公开招聘的工作人员按规定执行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为3-6个月,试用期内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取消聘用资格。
八、其他
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山西省卫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意见》和《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
2014年6月5日
附件:职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