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信阳市光山县招募农村学前教育巡回支教志愿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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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附件二
光山县农村地区学前教育巡回支教志愿者服务协议
聘用方(中心学校<教育办>): (以下简称甲方)
受聘方(志愿者):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支持中西部农村偏远地区开展学前教育巡回支教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择优选拔”的方式,招募优秀毕业生充实到光山县农村地区学前教育巡回支教点服务。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就相关事项签订如下协议:
甲方根据光山县农村地区学前教育情况,确定学前教育巡回支教点,设置巡回支教志愿者岗位。
乙方自愿报名申请应聘志愿者岗位,经考试选拔和身体检查合格,报志愿者招聘工作领导组审核确认后,甲方招募乙方为志愿者,服务期2年,巡回支教试点项目结束后,本协议自行解除。
第一条 甲方权利
1、 乙方试用期为半年,考核不合格者,甲方有权单方中止协议。
2、乙方服务期间因违反法律政策规定造成恶劣影响,或违反协议约定,或因其它情况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甲方有权中止协议。
第二条 甲方义务
1、落实《光山县公开招募农村地区学前教育巡回支教志愿者实施方案》规定的志愿者生活补贴标准,并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2、对乙方进行岗前培训和业务指导。岗前培训由县教育体育局统一组织。
3、负责乙方服务期间日常管理和考核,并给予相应指导和帮助。
4、甲方每学期初要向县教育体育局上报志愿者上期考核情况及志愿者在岗情况。对离岗者及时停发生活补贴费。
5、乙方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甲方负责到县教育体育局为其办理巡回支教志愿者证书。
第三条 乙方权利
1、服务期间,享受《光山县农村地区学前教育巡回支教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规定的志愿者生活补贴标准。
2、在服务期内有权参加各种就业招聘考试,若被招聘单位录取,可终止志愿服务,但自终止服务之日起停发工作生活补贴。
第四条 乙方义务
1、保证本人确定自愿申请光山县农村地区学前教育巡回支教志愿者岗位工作,保证本人填报相关资料的真实性。
2、按照要求的时间和地点报到,除不可抗力因素,不以任何理由拖延。
3、服务期间,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教育主管部门和任教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接受任教学校的管理和考核,注重品德修养,遵守教师职业道德,加强专业能力锻炼,提高工作实绩,坚持廉洁自律,爱岗敬业,尽职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