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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黑龙江省大庆市实施若干人才优惠政策暂行规定

2014-05-07 21:51:00事业单位66 收藏
  2014年黑龙江省大庆市实施若干人才优惠政策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科学人才观,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把大庆建设成为人才辈出、人才汇聚、人尽其才

  第二十条鼓励人才自主创业,创业资金不足的,经认定后可给予一定数额的政府贴息贷款。

  第二十一条建立突出贡献奖励制度。

  (一)设立“大庆杰出人才贡献奖”,评选表彰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才,一次性奖励每人20万元。

  (二)凡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及科技进步奖的,对获奖者给予同等额度再奖励。

  (三)携带高科技项目、专利成果来我市投产推广产生效益后,年新增加本级财政收入100万元以上的,从新增加收入中提取5%,对项目主要负责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实行首席技师奖励制度,在高技能人才中评选首席技师,一次性奖励每人1万元。

  (五)设立伯乐奖。引进符合第三条条件的人才,每引进一人分别奖励用人单位100万元、50万元、5万元,分别奖励引荐人10万元、5万元、1万元。

  第二十二条建立人才共享机制。打破条块分割,建立起政府与高校、科研院所和中省直大企业人才协调使用机制,选派与我市产业发展关联紧密的专业技术人员到县乡、生产一线工作,推动产学研对接,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带动基层人才成长,发挥人才的最大效用。

  第二十三条构建统一开放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整合政府所属各类人力资源市场,实行统一管理,规范化运作,社会化服务。鼓励创办人力资源中介组织,允许有资质的境内外人力资源中介机构以合资形式进入。

  第二十四条加强人才载体建设。提高工业园区建设水平,优先引进项目和人才;支持创建博士后工作站;鼓励和支持创建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和技术开发共享平台。对取得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开发共享平台资格的,按国家、省下拨资金额度同等比例匹配科研经费。

  第二十五条规划和建设人才公寓。各级政府有计划地辟建一定数量的人才公寓,建立健全人才公寓的管理、分配和退出等方面的制度,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提供良好的居住条件。

  第二十六条设立“大庆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市财政每年预算中安排人才发展专项资金额度不低于上年市本级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的1%,由市人才办负责管理。主要用于人才引进、培养、激励、保障等政策的兑现,支持人才创新创业和人才载体建设,解决人才工作所需经费。

  第二十七条落实各项优惠政策所需资金,市本级财政全额供给单位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全额支付,部分供给单位根据补助比例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承担不低于50%,非供给单位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承担50%。各区、高新区、经开区、庆南新城、庆北新城按本暂行规定引进人才所需资金,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承担50%。各县、中省直单位等可参照执行或自行制定相关政策。

  第二十八条本暂行规定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12月24日印发的《中共大庆市委、大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若干人才优惠政策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庆发〔2010〕3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