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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黔西南州望谟县乡/镇事业单位工招聘简章

2014-04-17 11:02:24事业单位184 收藏
  2014年黔西南州望谟县专项招聘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简章  根据中共黔西南州委组织部 黔西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关于做好2014年专项招聘乡(

  5、报名人数与计划招聘人数达不到2:1比例的职位划分最低笔试合格分数线(60分)(“最低笔试合格分数线”是指进入下一环节的笔试成绩与加分之和的最低成绩)。未完成笔试科目,未取得有效成绩的,取消进入下一个环节资格。

  (二)面试

  1、本次音乐、美术、体育、语文、英语、数学、幼儿教师面试根据职位计划招聘人数依照考生笔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顺序按1:2的比例确定面试对象;报名人数与计划招聘数达不到2:1比例但分数达到最低笔试合格分数线(60)分的则同时确定为面试对象。未参加面试的人员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若考生笔试总成绩出现末位并列时,则同时进入面试。

  2、面试办法:

  幼儿、音乐、美术、体育四个学科教师职位的面试采取答辩及才艺表演方式进行;语文、英语、数学学科教师职位的面试采取答辩的方式进行;

  面试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三)教育类总成绩计算

  音乐、美术、体育、语文、英语、数学、幼儿教师职位总成绩按百分制计算。其中笔试总成绩占总成绩的70%,面试成绩占总成绩的30%(折算后的成绩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叁位小数)。

  六、体检

  1、根据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实际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体检参照《贵州省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教育类考生若考试总成绩出现末位并列时,则以笔试总成绩高的作为体检对象;其他类考生考试成绩出现末位并列时,则另行出题考试择优确定体检人员。凡不参加体检的,视为考生自动放弃,不再顺延递补。

  2、体检由县招聘办公室统一指定医院进行,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

  七、考察

  经考试、体检合格人员确定为考察对象,考察工作由县事业单位招聘办公室统一安排,招聘单位具体负责实施。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考察时还须进一步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组在考察时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书面考察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书面考察材料交到县事业单位招聘办公室。

  在考察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考察不合格,由聘用单位报经县事业单位招聘办审定,取消拟聘用资格:

  1、截止到2014年4月1日前在职、在编公务员(选调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事业单位人员(含试用期人员、工勤人员),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人员除外;

  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违法乱纪、被开除公职或被辞退、辞职、贪污、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且处分期满后截止到2014年4月30日未满3年的人员;

  3、司法机关正在立案查处的人员;

  4、在读的非应届大中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5、报名时提供虚假证明和材料的;

  6、考试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7、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8、不符合招聘职位所需资格条件的;

  9、经县招聘领导小组研究不能聘用的其他情形的。

  八、公示、聘用审批、聘用待遇

  1、经考试、体检、考察合格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报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备案,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文聘用,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2、聘用岗位确定。根据公布的招聘职位计划数(详见附件一)由考生依照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选定聘用岗位。

  3、新聘人员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间工资待遇按黔府发〔2006〕45号文件执行。试用期满后,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转为正式聘用,不合格者解除聘用。

  九、其他规定

  1、新聘用人员实行最低服务期限,被聘用人员必须在聘用单位服务满3年(含试用期),3年内不得调动、改行、调离本县或擅自脱产学习。

  2、在聘用过程中,发现应聘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直接取消其聘用资格,解除聘用合同。

  (1)应届毕业生在2014年9月30日前未取得毕业证书的;

  (2)伪造有关证件、证明材料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3)有其他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4)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违法乱纪、被开除公职或被辞退、辞职、贪污、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且处分期满后截止到2014年4月30日未满3年的人员;

  (5)司法机关正在立案查处的人员。

  3、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经办人相关责任。

  4、在本次公开招聘中,如应聘人员因自动放弃、体检、考察(政审)、公示结果不合格等原因,造成招聘岗位空缺的,不作顺延递补。

  十、纪律与监督

  招聘工作严格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考试报名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招聘简章》规定的报考条件进行资格审查,严禁擅自放宽报考条件和标准,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循私舞弊等不良现象的发生。从事招聘工作的人员与考生有回避关系,必须实行公务回避。工作人员如有违法违规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按相关规定处理。资格审查贯穿整个招聘过程,考生均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杜绝弄虚作假。对违反聘用纪律的考生,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考试、体检、考察资格、不予聘用或取消聘用等处理。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试聘用纪律行为的考生,五年内不得参加望谟县各类招聘考试,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未尽事宜由县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十二、本简章由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859—4616196

  监督电话:0859—4611145

  望谟县事业单位招聘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