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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吉林省“长白山学者计划”和“长白山技能名师计划”实施办法(暂行)

2014-04-09 10:58:10事业单位193 收藏
  2014年吉林省“长白山学者计划”和“长白山技能名师计划”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

  4.聘期内全职在受聘高校工作。

  第四章 聘任程序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提出本校岗位设置方案,省教育厅依据全省重点学科专业布局和建设水平,确定岗位设置总体方案,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组织相关专家或由校学术委员会对候选人进行遴选,严格把握标准条件,择优确定推荐人选,并公示一周。

  第十六条 省教育厅会同相关部门组建评审委员会,对高等学校推荐人选进行评审。高等学校与拟聘任人选签订合同,履行聘任手续。

  第十七条 省教育厅会同相关部门公布年度聘任结果,颁发“长白山学者”和“长白山技能名师”证书,并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政策待遇

  第十八条 长白山特聘教授、长白山技能名师每人每年给予20万元人民币岗位津贴,长白山讲座教授每人每月给予1.5万元人民币岗位津贴(按实际工作时间支付)。同时,以项目资助的方式对长白山特聘教授给予科研经费支持,自然科学类每人200万元人民币,哲学社会科学类每人50万元人民币。

  第十九条 岗位津贴及科研经费由高等学校支付,省财政予以补助,具体办法另行印发。岗位津贴视同省级奖金,报经省政府批准,按相关规定给予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应给予长白山学者和长白山技能名师相应的工薪待遇,提供必要的生活、工作条件,帮助解决随迁家属就业和子女就学。

  第二十一条 重点支持由“长白山学者”牵头的科研项目、科研平台和创新团队建设。 入选“长白山学者计划”人选,在申报吉林省高级专家和组织开展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时优先予以支持,入选吉林省高级专家的不重复享受相关待遇。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二条 高等学校与“长白山学者”、“长白山技能名师”签订的聘任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在岗工作期间的科研成果权属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负责对“长白山学者”和“长白山技能名师”履职情况实行年度考核与聘期目标管理,年度考核结果于下一年度3月底前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 对于聘期内到岗工作时间不足、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停发岗位津贴;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或法律的,解除其聘任合同,撤销“长白山学者”或“长白山技能名师”称号。

  第二十五条 长白山学者特聘教授在聘期内不得担任高等学校领导职务或调离受聘岗位。对因特殊原因担任学校领导职务或调离受聘岗位的,停发其岗位津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实施之日起实行,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