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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青岛大学医学院人才招聘公告

2014-03-26 10:55:43事业单位180 收藏
  2014年青岛大学医学院人才招聘公告  事业单位招聘网2014年3月26日讯:一、学院简介:  青岛大学医学院创建于1946年,始称“国立山东大学医学院”;19

  2..对于“千人计划”引进的科技创新人才,国家有关部门为其提供一系列特定的生活待遇。如,外籍引进人才及其随迁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2—5年有效期的多次往返签证;具有中国国籍的引进人才,可不受出国前户籍所在地的限制,选择在国内任一城市落户;中央财政给予引进人才每人人民币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享受医疗照顾人员待遇;引进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可参加中国境内各项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保险等;可不受居住年限等条件限制,购买自用商品住房一套;5年内境内工资收入中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探亲费、子女教育费等,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引进人才的配偶由用人单位妥善安排工作或发放生活补贴,子女就学可按本人意愿,由有关部门协调解决;用人单位参照引进人才回国(来华)前的收入水平,一并考虑应为其支付的各种生活补贴,协商确定合理薪酬。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可实施期权、股权等中长期激励方式。

  对引进的高层次创业人才,中央财政给予每人人民币100万元的资助,有关地方提供配套支持;给予多次出入境签证;国家和地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资)金给予优先支持;可承担国家重点科技、产业、工程项目任务,其产品符合要求的,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创业人才在做出突出贡献后,国家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并在永久居留、医疗、保险等方面给予特殊待遇。

  3.对于“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中央财政给予奖金每人每年20万元;

  4.对于“青年千人计划” 中央财政给予每人50万元的生活补助、3年100万-300万元的科研经费补助,其他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参照“千人计划”现有政策执行。

  5.对于“泰山学者”特聘教授山东省财政给予岗位津贴每人每年30万元,提供科研经费每年20万元,省财政和设岗高校分别投入5万元和15万元。

  6.青岛市对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青创新创业的归国留学人员和创新团队,经认定,从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一次性给予50—2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对引进的科技创新创业人才,经市主管部门组织认定,其创业项目符合科技资金支持条件的,从市财政专项资金中给予30—100万元的科研项目启动资金。对引进到我市工作落户或办理《青岛市居住证》,在青居住工作一年以上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合同的部分优秀人才,给予购房安家补贴30-100万元。详见《青岛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来青创新创业发展的办法》。

  7.各层次人才达到《青岛大学特聘教授人才工程实施办法(2014年修订)》中相应层次标准的,享受相应待遇(万元):

  

 

  (1)入选国家、山东省和青岛市人才工程或人才支持计划者(如“长江学者”、“千人计划”、“泰山学者”等)同时入选青岛大学特聘教授的,岗位津贴按就高原则确定,不重复发放。

  (2)青岛大学特聘教授岗位津贴与校内其他岗位津贴(含部门津贴)不重复发放,如所在单位的岗位津贴高于青岛大学特聘教授岗位津贴,由所在单位按其标准补齐。

  (3)新引进人才科研启动费按照《青岛大学引进人才科研启动费管理暂行办法》(索引文件一)规定,由本人签署责任书,责任书内容包括工作预期目标,经费使用预算。

  (4)安家费与无息借款仅限用于购买住房,按新引进人才聘用合同管理使用。新引进人才在本单位工作满5年,安家补贴无需偿还,在本单位工作满10年,可将无息借款转为补贴,无需偿还。

  (5)受聘青岛大学特聘教授的非正高级职称人员,聘期内在校内政策上享受与教授相同待遇。

  六、招聘基础医学、临床医学、生物学、药学、公共卫生学、特种医学、护理学等生物医药学科博士后研究人员

  1.应聘条件

  (1)具有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2)年龄35周岁以下,特别优秀者可适当放宽;

  (3)具有积极向上的工作热情,良好的学术道德和团队合作精神;具备独立科研能力与优秀的科技英文写作能力。

  2.岗位待遇

  按照国家和青岛大学博士后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外,同时享受青岛市以下待遇:

  (1)对新进站的承担具有创新性或创业前景应用研究项目的博士后人员,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项目启动资金;在站博士后人员开展应用项目研究,五年内成果在青岛市应用转化或用于创业,并取得一定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经考核评估,给予博士后人员相应档次的一次性奖励。奖励分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三档。

  (2)为在站的博士后人员(不含在职和两年期满未出站人员)发放每人每年3万元的生活补贴,按实际在站月数发放;给予出站并选择留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工作(不含入站前已在青在职人员)的博士后人员10万元安家补贴;给予出站并留青创业的博士后人员20万元安家补贴;博士后人员出站后留青工作或创业,配偶不随同来青(指户籍在青岛市行政区域以外)的,两年内每月给予500元的两地分居生活补贴。

  (3)为在站博士后人员(不含在职和两年期满未出站人员)免租金提供博士后公寓或给予每人每年3万元的住房补贴,按实际住(租)房月数计算;博士后人员出站后进驻科技孵化器创业的,按照《孵化器若干政策》有关规定,可免租金租住人才公寓三年,免租期间自愿选择不租住的,每年给予3万元的住房补贴,定期发放。

  (4)出站留青创业的,在创办企业实际运行六个月后,根据创业项目的规模和进度,经考察评估,给予创业资助。资助额度分为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三档;按照《孵化器若干政策》规定,经审查,为留青创业者提供市人才孵化器作为工作场所,三年内免除租金;对留青创业者给予银行贷款当年利息额50%的贷款贴息,贴息总额不超过30万元;博士后人员留青创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在税收等方面的扶持政策。优先列为科技部门重点服务对象,鼓励支持承担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各类科技奖项,优先推荐参加各类高层次人才的评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