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事业单位特殊专业技术岗位招聘公告
(三)确定组织考试、考核
招聘单位将根据各岗位符合资格条件报名情况和工作具体安排,适时研究确定是否针对具体岗位组织考试选拔,或针对特定应聘者按规定进行直接考核,并及时通知应聘人员考试、考核工作具体办法和安排。
列入《特岗目录》的招聘岗位原则上不将符合条件人数作为是否组织考试的前提条件。招聘单位自行提出最低开考比例要求的,以单位要求为准。
五、拟聘人员的确定
(一)考试
考试一般采用面试方式,也可视岗位需要安排专业技术能力测试。面试、专业技术能力测试包括结构化面试、无领导小组讨论、答辩、试讲(教师)、试诊(医师)等形式,各种形式独立或综合应用。
一些单位对于招聘对象学历(学位)层次略低的岗位,或者因符合条件的报名人数较多而有必要进行初步筛选并缩小面试人员范围的岗位,将视情况安排笔试,但一般仅作为确定参加面试人员的依据。
(二)考核
考核采用个人档案审查、走访相关单位、民主测评、个别谈话以及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研究等形式进行,对应聘人员遵纪守法情况、思想品德和能力素质进行全面考察。
部分招聘单位要求应届毕业生在用人部门进行短期实习的,应聘者应当配合,实习情况列入考核工作组成部分。
(三)体检
教师岗位和其他岗位体检工作分别参照《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招聘单位如需根据其招聘岗位实际情况,按照不超过上述参考标准要求另行确定体检项目、标准的,以其公布的体检办法为准。
(四)拟聘人员公示
招聘单位根据考试、考核、体检情况确定拟聘人员,名单将在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及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拟聘人员没有异议或反映有问题经查实不影响聘用的,招聘单位按规定办理进人和聘用手续。
六、人员的聘用和待遇
(一)聘用管理
聘用人员纳入招聘单位编内管理,全部实行聘用制,聘用管理按《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执行。聘用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并按规定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满后,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二)待遇
聘用人员试用期结束并正式聘用的,招聘单位将根据招聘条件中有关学历、职称以及任职资历等特定要求,原则上将直接聘用其到相当级别的岗位。
部分招聘单位对于由其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在安置、科研启动经费等方面另有专门待遇安排,具体可向招聘单位直接咨询,或通过单位网站查询。
七、监督与咨询服务
招聘单位将在主管部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督指导下,按照核准备案并公布的招聘方案要求,组织实施具体招聘工作,受理应聘咨询,接受社会公众和媒体监督。
应聘人员需要咨询招聘岗位、报名、考试、聘用等具体事项的,请直接与招聘单位联系,联系方式见《特岗目录》中的“招聘单位目录”。
针对招聘信息、招聘程序和办法相关的各类意见建议,或者招聘实施过程中发现侵害应聘者权利的行为,可通过来信、来电或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互动交流平台反映。联系方式如下:
通信地址:杭州市省府路省府大楼2号楼(省人力社保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邮政编码:310025
电话(供政策性问题咨询和监督投诉):0571-87056703
网上互动交流平台网址:http://www.zjhrss.gov.cn/互动交流/“网上咨询”或“监督投诉”栏目
附件:
1、浙江省省属事业 单位2014年特殊专业技术岗位目录.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