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宁波国家高新区招聘事业编制教师公告
考试总成绩为笔试成绩的50%和面试成绩50%之和,满分100分;其中有专业技能测试的岗位考试总成绩按笔试成绩40%、面试成绩的40%及专业技能成绩的20%之和。在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指标数1 :1的比例确定体检、考核对象,总成绩相同,按笔试成绩排序,总成绩和笔试成绩都相同的增加考试课目。总成绩以及参加体检与考核人员名单于考试结束后7个工作日在宁波国家高新区网站上公布。
七、体检与考察
体检标准参照《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执行,体检时间另行通知,体检费由个人承担。体检不合格者淘汰。
体检合格者进入考察。考察包括对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考察参照《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08﹞58号)执行。考察不合格者淘汰。在查阅人事档案时,若发现人事档案资料有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将取消录用资格。
因体检、考核不合格或放弃出现招聘岗位空缺时,在面试合格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八、公示与聘用
拟聘用人员名单由高新区教育局报经高新区人社局核准后,在宁波国家高新区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办理录用(调入)手续。拟录用人员为应届生,办理录用手续时未能取得毕业学历学位证书的,取消录用资格。拟录用人员凡属农业家庭户的,必须在试用期(见习期)或执行初期工资期间,办理农转非迁户手续;没有办理的,在试用期(见习期)或执行初期工资期满时,解除聘用合同。在办理录用(调入)手续时,若发现招聘人员有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将取消聘用资格。空缺名额不再递补。
九、其他事项
(一)海(境)外留学回国(境)人员报考时提供国(境)外学校学籍证明,且须于2014年8月31日前取得国家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书。
(二)被录用人员须与学校签订一年期聘用合同,合同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学校将解除聘用合同。
(三)录用时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须在录用起两年内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届时未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的,不予继续聘用。
(四)应聘人员应对提交的本人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提供虚假信息而通过资格审核的,一经查实,取消考核资格或录用资格。
(五)录用时,报考小学语文、小学数学和幼儿园教师的考生工作单位按填报志愿表分配,实行“平行志愿”,考生可选择两个学校(幼儿园),然后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录用。具体按照平行志愿录用方式,录取分配时,将考生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排队,依次检索考生填报的A、B两个平行志愿学校,如果符合A志愿学校,则被录取;如果分数不够,则继续检索B志愿学校,符合条件即被录取。
(六)报考人员在招聘程序各环节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按照《浙江省人事考试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七)联系电话:0574-87915239;宁波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网址(http://www.nbhtz.gov.cn/)
(八)监督电话:0574—87918009,宁波国家高新区纪工委(监察室)。
二○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