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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乡镇卫生院招聘医学毕业生实施办法》通知

2014-02-24 19:01:36事业单位1592 收藏
  黑卫发〔2014〕25号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乡镇卫生院公开招聘  医学毕业生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行署)卫生局、财政局、人社局、编办、公安局、教育局

  四、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等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相关政策,组织开展此项工作;各市(行署)、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具体落实;共同推进乡镇卫生院招聘医学毕业生工作。

  省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组织到省内、外各医学高等院校进行动员,并根据各地的招聘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省财政厅依据各地在计划内实际聘用人数,按照本科毕业生4万元,专科毕业生3万元给予补助。

  省人社部门会同省卫生计生部门指导各地做好公开招聘、聘后管理和各项政策的监督落实工作。

  省编办负责协调当地机构编制部门在卫生医疗机构有空编的前提下,对聘用人员3年聘用期满并考取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或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者,给予落实编制。

  公安部门负责办理聘用人员落户。

  教育部门负责落实聘用人员3年聘用期满后报考省内院校研究生可享受的我省有关优惠政策。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研究制定落实措施,为高校医学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创造良好的政策、工作和生活环境;要主动与各高等医学院校联系,开展宣传和动员工作,确保招聘工作按时顺利完成。

  各市(行署)卫生局、人社局负责指导所辖县(市、区)卫生局、人社局制定本地区的招聘实施方案,并于每年6月30日前,将各乡镇卫生院实际招聘人员名单上报省卫生计生委和省人社厅。

  各县(市、区)卫生局会同当地人社局负责组织人员报名、资格审查、考核、与聘用人员签订就业服务协议,并按照《劳动合同法》和《关于鼓励和引导人才面向农村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流动的意见》(黑人社发〔2011〕48号)有关政策,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解决聘用人员工资兑现、津贴补助、职称评聘、保险等政策待遇。聘用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地方政府负责拨付。

  五、时间安排

  (一)招聘信息公布时间:每年3月;

  (二)报名及资格审查时间:每年5月

  (三)录用结果公示时间:每年6月上旬;

  (四)签订就业协议书、办理聘用手续时间:每年6月下旬。

  六、本实施办法由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