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2014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
(4)资格复审
体检和体能测评合格的考生参加资格复审,由所在地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单位共同组织实施。经复审,不具备报考资格或材料不全者,取消面试资格。
(5)面试
资格复审合格的考生,原则上按1∶3的比例,按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面试的人员。按照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的比例,采取百分制计算考生总成绩。形不成竞争的职位,考生面试成绩达到60分为合格。面试由所在地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6)考察(政审)
根据考生总成绩,按照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政审)对象。考察(政审)按照《省委组织部等3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江苏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执行,同时还需符合本简章的有关要求。因考察(政审)不合格出现计划缺额时,分职位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一次性递补。
(7)录用
各招录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从考察(政审)合格的人员中确定拟录用人员,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在有关网站公示7天。公示期满,符合录用条件的办理录用手续。录用审批程序为:
①拟录用为监狱、省属强制隔离戒毒所人民警察的,经招录单位所在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初审,报省监狱管理局和省戒毒管理局复审,经省司法厅审核同意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审批。
②拟录用为市属强制隔离戒毒所人民警察的,由市司法局报省司法厅政治部审核同意后,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三、录用后管理及待遇
录用人员须参加公务员初任培训,实行一年试用期。培训、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予以任职定级。培训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以及不能履行职责的,取消录用资格。录用为监狱、强制隔离戒毒单位人民警察的享受人民警察待遇。
四、纪律与监督
考录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人民警察)工作,要严格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考录公务员(人民警察)有关规定以及2014年江苏省公务员考录工作的要求,坚持考录政策、考录职位、资格条件、考试成绩、录用结果“五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为方便社会各界监督,杜绝不正之风,特设立监督举报电话:
省司法厅 (025)83591129、83591193
省公务员局 (025)83236151、83236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