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善县事业单位2014年招聘65名公告
为满足嘉善县部分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的需要,根据《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浙人才[2007]184号)规定,经研究决定我县部分事业单位集中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聘计划
本次招聘共有42家事业单位计划招聘工作人员65名。具体招聘单位、岗位、人数和资格条件详见《2014年嘉善县部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计划及岗位要求表》(附件)。
二、招聘范围、对象和条件
(一)招聘范围和对象
1.具有嘉善县常住户口的人员(以2014年9月20日户口所在地为准);
2.嘉善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14年应届毕业生;
3.研究生毕业,并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户口不限;
4.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招聘工作人员的对象为:本县行政区域内参加我省大学生“村官”项目服务满2年、历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且仍在服务岗位的人员;本县行政区域内参加我省大学生“村官”项目服务满2个聘期、历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且离开服务岗位未满3年的人员;
5.部分紧缺岗位户口不限。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勤奋好学,热爱本职工作;
3.年龄及身体状况:35周岁以下(1978年9月20日以后出生),身体健康;
4.须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5.具备招聘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详见附件《2014年嘉善县部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计划及岗位要求表》);
6.部分招聘岗位中所要求的“具有两年及以上工作经历”是指:2014年9月20日前在各类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农村、社区、自谋职业、个体经营工作及在军队团以下单位服役累计两年以上的经历。在全日制学校就读期间参加社会实践、实习、兼职等不能作为工作经历;
7.留学人员报考须取得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8.在2014年9月20日前通过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电视大学等非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考试并取得毕业证书的人员,符合职位资格条件的可以报考。
根据《浙江省人事考试考务工作规程》(浙人社发〔2014〕15号),在近2年内人事考试过程中被认定实施了考试作弊、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以及具有法律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不得报考。
参照《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08〕58号),属于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宜参加本次公开招聘活动。
应聘人员不得报考与招聘单位有《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第三十条所列回避情形的岗位。
三、招聘程序和办法
招聘工作贯彻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按照发布招聘公告、报名、笔试、面试、体检、考核、公示、聘用等程序进行。
1.报名。采用现场报名,每人限报一个岗位,经资格审核符合报名条件的统一参加笔试。招聘计划与报名人数不足1:3开考比例的岗位,招聘计划相应核减。
2.笔试。笔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实施。考试时间为2014年10月25日上午9:00—11:30《综合应用能力》下午14:00—15:30《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其中,《综合应用能力》为全主观题,《职业能力倾向测验》为全客观题。考试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3.面试。笔试后,根据各岗位招聘计划,分别从高分到低分按照1:3的比例确定面试对象(笔试缺考一个科目及以上的不列入面试对象),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面试对象。面试统一采用结构化面试法。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面试合格分为60分,不到60分者作自动淘汰。
4.体检。面试结束后,各岗位分别按考生总成绩(总成绩=笔试成绩÷2×50%+面试成绩×50%)从高分到低分的次序,按招聘计划1:1的比例确定体检、考核对象(若总成绩相等,以笔试成绩高的排位在前)。报考人员的体检参照《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以及《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执行。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
5.考核。考核由各招聘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考核要求参照《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08]58号)执行。
6.公示。根据笔试、面试、体检、考核结果等,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在公示期间,对拟聘用人员有反映问题的,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报县人力社保局核准。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有问题经查实不影响聘用的,予以聘用。对反映有影响聘用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将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7.聘用。确定聘用人选后,按《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的规定执行。拟聘用的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到聘用单位报到。在职人员要及时与现工作单位沟通并办妥有关手续,如因此影响聘用的,由本人负责。拟聘用人员收到聘用通知书,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作自动放弃处理,取消聘用资格。
报考人员放弃体检或体检、考核不合格、在公示前放弃聘用资格的,在相应职位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递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