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林业局直属林场招聘人员方案
根据工作需要,黑河市林业局直属林场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10名工作人员。依据《黑河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及《黑河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调整补充规定》,结合黑河市林业局直属林场实际用人需求,制定本方案。
一、单位简介
黑河市林业局直属林场座落于黑河市管辖七个县(市、区),系自收自支正科级事业单位,隶属于黑河市林业局。林场主要任务是:管理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从事林业生产造林、森林抚育、育苗、开发当地适种树种、森林防火等工作。
二、招聘计划
招聘计划10名(男性)。其中林业专业技术员岗位7名,林业行政管理员岗位3名。
三、招聘原则及方式
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公开招聘,择优录取。
四、招聘范围
应届毕业生。是指全日制普通中专、高等院校2014年应届毕业生以及2012、2013年毕业于全日制普通中专、高等院校未就业的毕业生。
五、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热爱林业事业, 工作态度积极,志愿服务于基层;
3、具备招聘岗位所需的年龄、专业、学历及其他相关条件;
4、服从招聘单位对岗位的安排和调整;
5、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人员,被开除公职人员,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不得应聘。
(二)岗位条件
1、林业专业技术员岗位:
(1)学历: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统招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
(2)专业:林学、森林资源保护与游憩、野生动物与自然保护区管理、现代林业技术、园林、森林防火、外来有害物种控制、地理信息系统、环境科学。
2、林业行政管理员岗位:
(1)学历: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统招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
(2)专业不限。
六、招聘程序
(一)报名
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报名时,本人须携带有效身份证、毕业证、报到证等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二寸近期同版蓝底免冠照片3张,填写《黑河市林业局直属林场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资格审查表》一式1份。
符合黑政办发【2013】42号文件要求享受政策加分的报名人员要进行加分确认。属于项目生的提供服务期满证书、协议等佐证材料;属于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期满的提供退出现役证书;属于城乡基层公益性岗位工作满2年的高校毕业生提供省级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招聘计划与报名人数比例应不低于1:2。
报名时间:2014年9月15日-2014年9月19日
上 午:8:30-11:00 下 午:14:00-17:00
报名地址:黑河市林业局人事科(市林业局办公楼4楼407室)
联 系 人:朱蕴超 徐影 刘佳
联系电话:0456-8248649 |||
(二)考试
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报考条件的人选,通知考试,发放准考证。考试采取笔试、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先笔试后面试。笔试和面试时间、地点及有关事宜以《准考证》为准。
1、笔试。笔试试卷成绩100分。
林业专业技术员岗位:笔试内容为公共科目和林业专业知识(其中:公共科目占30分、林业专业知识占70分);
林业行政管理员岗位:笔试内容为公共科目。
2、面试。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以计划聘用人数2倍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选,如进入面试范围最后一名笔试成绩出现并列,则相应扩大进入面试人选范围。面试成绩100分,采取结构化面谈的方式进行。面试成绩达不到60分者不予聘用。面试时间、地点将在黑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黑河市林业局网站上通知。
3、考试总成绩。考生考试总成绩由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相加,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政策性加分只在笔试成绩中计算。
(三)体检
面试结束后,按招聘名额1:1比例由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人选。如总成绩出现并列,按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进入体检人员。体检标准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体检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经黑河市林业局直属林场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1次。
(四)考核
组成考核组对体检合格者进行考核。考核将通过社区、学校、原工作单位进行了解和个别谈话,并查阅档案等方式进行,重点考核应聘者在思想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学业成绩、业务能力等方面的表现。
(五)公示和聘用
通过考核确定拟聘人选,经黑河市林业局直属林场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在黑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黑河市林业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七、相关待遇
一经聘用,享受国家及省统一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相关待遇。
八、招聘纪律
对有下列情形的人员,取消聘用资格。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有其它违纪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