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郴州市县市区和部分市直事业单位引进人才公告(129名)
2014年郴州市县市区和部分市直事业单位引进人才公告(129名)
考考公务员网2014年8月11日讯为满足我市事业单位高学历人才的需要,根据有关规定,中共郴州市委组织部、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统一组织实施郴州市2014年县市区和部分市直事业单位高学历人才引进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引进计划
全市共计划引进事业单位高学历人才129名,其中市直事业单位12名,县市区事业单位117名(北湖区11名、苏仙区10名、资兴市15名、桂阳县18名、宜章县10名、永兴县15名、嘉禾县11名、汝城县11名、桂东县7名、安仁县9名)。具体岗位、引进计划、资格条件等详见附件。
二、报名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纪守法,品行良好,身体健康,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格:
1.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含2014年应届毕业生);
2.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即在1996年8月7日至1978年8月7日期间出生);
3.具备符合引进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及其他条件。
报考人员的毕业证和学位证、留学归国人员学历认证和引进岗位要求的其他证书必须在2014年8月31日前取得。
报考人员的学历(学位)必须为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对有疑义的国民教育学历(学位),以省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结果为准。报考人员专业应严格按照毕业证书填写。
4.郴州市范围内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不纳入本次引进范围;
5.报名人员与用人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填报该单位职位;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①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②在各级公务员或事业单位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聘用纪律行为的人员;③现役军人;④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⑤聘用后与用人单位约定了最低服务年限未满的事业单位人员;⑥已确认 为2014年汝城、桂东、安仁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聘用人员;⑦参加2014年郴州市市直及县市区(含汝城、桂东、安仁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面试资格审查通过后,进入面试、体检、选岗、考察、公示、聘用等环节后放弃的人员;⑧具有法律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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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报名办法
1.报名采取网络报名方式,报考人员使用IE浏览器直接登录郴州市人力资源考试网报名(须上传本人近期免冠正面电子证件照片,文件格式为JPG格式,照片像素参考数值:宽度130,高度170)。
2.本次考试不进行网上资格初审,报考人员应认真阅读引进公告,确保符合报考条件。
3.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岗位报名,报名工作由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受理。
4.报名时间为2014年8月11日9:00至8月26日17:00。
四、资格审查
1.面试前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对报考人员的报考资格进行审核确定,组织、人社部门负责指导。资格审查时间另行公告。
2.资格审查时,报考人员需提供本人以下原件:有效身份证、准考证、毕业证、学位证或全日制高校应届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户口本、岗位要求的资格证书和相关证明等,有工作单位的还需提供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
3.资格审查严格对照岗位条件和报考人员填写的网上报名信息进行证件和证明查验。专业条件审核参考《郴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专业分类参考目录(试行)》。
4.未按规定要求参加资格审查的,视为放弃资格审查。提交材料主要信息不实,或不符合招考岗位条件的,资格审查不合格。
5.因报考人员放弃资格审查和资格审查不合格而造成拟面试人数达不到引进计划1:2比例的,相应核减引进计划数或取消该岗位。报考岗位被取消的人员,可申请改报符合条件的其他岗位。
五、面试
1.面试全市统一时间,分市县两级进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2.面试比例不低于1:2。
3.医师医技、教师岗位的面试主要进行实际能力测试,分别由市、县市区卫生局、教育局组织实施,市、县市区人社局负责指导、监督。其他岗位的面试参照公务员面试办法进行,分别由市、县人社局负责组织实施。
4.面试成绩按百分制计分。
六、素质测评
1.素质测评主要测试报考人员专业学识水平,主要参考依据为报考人员发表的专业学术成果、学习成绩表、获得的荣誉奖励等。相关材料由报考人员在参加面试前提供。
2.素质测评成绩按百分制计分。
3.素质测评由组织部门会同人社部门在面试结束后组织实施,分市、县两级进行。
七、综合成绩计算
综合成绩按照面试60%、素质测评40%的比例折算,综合成绩相同的,按照面试成绩高低进行排名(各类成绩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八、体检
1.按照引进岗位计划1:1的比例,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体检对象。
2.体检工作分别由市、县两级人社部门组织实施。
3.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体检操作手册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对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当日复检;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当场复检。当日复检和当场复检的医院为初次体检医院。报考人员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时,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体检实施机关提交复检申请。复检只能进行一次,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