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深圳市坪山新区社会工作委员会招聘雇员公告
2014年深圳市坪山新区社会工作委员会招聘雇员公告
深圳考考公务员网2014年5月16日讯:因工作需要,坪山新区社会工作委员会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普通雇员3名。根据《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招聘实施细则》(深人规〔2009〕4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及人数
本次拟公开招聘普通雇员3名,具体职位参见《深圳市坪山新区社会工作委员会公开招聘普通雇员岗位表》(附件1)。
二、招聘范围
符合本公告及报考岗位所要求条件的人员均可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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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愿意履行雇员的义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三)符合报考职位所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符合本公告及雇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有关要求:
1.报考学历:职位要求“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毕业”学历的,成教、自考、电大、夜大、函授或党校学历的均不能报考。
2.报考专业:报考者所学专业须与招考职位表要求的同学历层次专业一致;判断专业是否一致可参考国家教育部颁布的《高职高专、本科以及研究生专业目录》。
3.其它要求:通过深圳市普通雇员基本素质测试A类的考生,可应聘专业技术类及辅助类普通雇员岗位;通过普通雇员基本素质测试B类的考生,可应聘辅助类普通雇员岗位。
4.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予接受报名:
(1)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以及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
(2)2009年5月以来参加本市机关事业单位招考被认定有考试作弊行为的人员;
(3)其他属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应聘的。
四、报名和资格初审
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接受报名,报名时即进行资格初审。
(一)报名时间:5月23日(星期五)
上午9:30—12:00,下午14:30—17:30;
(二)报名地点:坪山新区管委会办公楼501A室,
联系人:杨小姐,联系电话:84622581;罗先生,28318324;
(三)报名方式:采取现场报名。
报名注意事项:严格按照应聘职位的资格要求报名,每人限报一个岗位。个人条件与职位要求不符的不得报考;弄虚作假的,取消资格,一切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四)资格初审提交资料:
1.《深圳市坪山新区机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普通雇员报名表》(附件2,原件);
2.身份证或户籍本(验原件留复印件);
3.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验原件留复印件);
4.计划生育情况调查表(附件3,原件。该表在资格初审时如来不及提供的可暂不提供,但必须书面保证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最迟应在办理备案手续时提供该表,否则取消聘用资格);
5.证明应聘人符合岗位规定条件的其他材料;
6.业绩、获奖、任职经历等证明材料可自愿提供。
注意:报考者所提供的材料必须齐全、准确且保证真实,如材料不齐或弄虚作假的,将取消面试资格。资格初审是对报考者资格条件的初步确认,最终以办理雇用手续前的考核、公示结果为准。
五、面试
面试由坪山新区社会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考生凭面试通知书和身份证(缺一不可)直接参加面试。
面试时间、地点详见面试通知书。
面试结束后,按面试成绩(合格线60分)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等额确定各职位体检人选。面试成绩将于面试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公布,各考生可登陆坪山新区政府在线网站查询(http://www.psxq.gov.cn/)。
六、资格复审、考核、体检和公示
(一)资格复审
面试结束后的15天内完成资格复审和考核。
考核内容为拟雇用人选的德、能、勤、绩、廉以及适应所报考岗位的相关情况。经考核不合格的,不进入体检环节。
(二)体检
取得体检资格的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及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彩色相片1张按时到指定医院参加体检,体检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不按时参加体检者,视为自动放弃。
体检标准参照修订后的《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及操作手册执行。
(三)公示
经面试、体检、考察合格的拟雇用人员,名单将在坪山政府在线网站(同上)公示7天。
五、办理雇用手续
拟雇用人员经公示,没有投诉或经查投诉不实或投诉属实但不影响雇用,且不违反《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等文件关于雇用、回避等有关规定的,由用人单位在公示结束的2个月内,向新区组织人事部门申报,办理雇用手续。
雇用单位与雇用人员按协商、自愿原则签订雇员合同。
六、其它事项
(一)此次招考最高年龄的计算均截止2014年4月30日。
(二)雇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参阅《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工资拨付与分配实施办法》(深人发〔2004〕48号)、《关于调整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工资福利性经费核拨标准的通知》(深人社发〔2011〕177号)等相关规定文件。
(三)对在招考过程中违反我市雇员招聘规定及本公告规定的单位及应聘者,将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七、本公告由深圳市坪山新区社会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