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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福建省人防(民防)指挥信息保障中心招聘方案

2014-04-24 18:55:48事业单位129 收藏
  福建省人防(民防)指挥信息保障中心招聘方案  福建省人防(民防)指挥信息保障中心系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所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根据《福建省省属事业单位公

  福建省人防(民防)指挥信息保障中心招聘方案

  福建省人防(民防)指挥信息保障中心系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所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根据《福建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暂行办法》及我中心工作需要,拟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5名,(http:///fujian/)公布具体招聘方案如下:

  一、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2、品行端正,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3、身体健康,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4、符合应聘岗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二、招聘岗位、人数及条件

岗位 招聘人数 专业 年龄 学历学位 其他要求 备注
通信保障 3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类 30 周岁(1984年1月1日以后出生)及以下
 
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 具有1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岗位需要从事24小时应急抢险保障等高强度野外作业,且节假日需要战备值班,适合男性
应急信息保障 1 通信信息类
应急信息保障 1 电气自动化类

  三、报名

  (一)报名时间:2014年5月4日-2014年5月9日

  (二)报名应提交的材料:1、《福建省人防(民防)指挥信息保障中心2014年春季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2、二寸正面免冠近照2张;3、身份证复印件;4、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5、工作经历证明和相关佐证材料的复印件。

  (三)报名方式:将本人签名的应聘报名表及相关证明材料通过邮寄等方式送至福建省人防指挥信息保障中心(福州市华屏路43号,邮编350003)。郑女士,联系电话:0591-24944755;李小姐、肖小姐,联系电话:0591-24944756。

  (四)信息发布:本次招聘信息在福建人事人才网、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公共网、省人防办网站公开发布。

  (五)其他事项

  1、报考人员应对报名时提交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资格和聘用资格;已被聘用的,将予以解聘。

  2、报考人员所留的联系方式应准确无误并保持畅通,届时我中心将电话或短信通知有关事项,因报考人员联系方式问题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报考人员自行承担。

  3、相关资历认定截止时间为:2014年8月1日

  4、报考人员在校期间的实习或社会实践经历不视为岗位要求的相关工作经历。

  5、招聘岗位要求为全日制普通院校的学历是指经教育部批准的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资格的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执行国家普通高等教育统一招生计划、通过国家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按教学计划完成该学业、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文凭。

  6、招聘岗位专业条件设置为“××类”的,符合《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招考专业指导目录(试行)》(2014年版)“××类”下所有专业的报考人员准予报考。拥有双学历(位)的报考人员可以选择符合招聘岗位设置的专业条件任一学历(位)报考。

  7、留学回国人员、香港、澳门地区学习人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书》或福建省人事行政部门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身份认定审核表》、《港澳地区学习人员身份认定审核表》。

  四、资格审查和准考证领取

  我单位根据招聘岗位资格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名单将于报名截止日3天后在福建人民防空办公室网站首页(http://www.fjrf.gov.cn/) “处室信息”—“ 省人防(民防)指挥信息保障中心”—“通知公告”栏目上公布,请密切关注,不再另行通知。如有异议,请于结果公布之日起3日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请于2014年5月21-23日到我中心领取准考证。

  五、考试

  (一)笔试

  岗位拟聘人数与实际应聘人数比例达到1:3方可开考,不达1:3的,按闽人发[2006]11号文件规定执行。

  笔试时间:2014年5月24日

  笔试地点:省人防地下指挥所一楼会议室(省政府办公厅干部培训中心大堂集中,由工作人员引导进入笔试地点)。省政府办公厅干部培训中心地址:福州鼓楼区福飞南路131号(公交线路:102路、111路、19路、54路、78路、9路、80路、160路、525路、65路;公交站点:省府办干训中心)

  (二)面试

  按笔试成绩从高分至低分与岗位拟聘人数3:1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不足3:1的按实际人数确定。

  笔试面试成绩按50:50折算综合成绩(笔试、面试、综合成绩的总分均为100分)。体检和考核人选按综合成绩排名顺序与岗位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