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重庆长江师范学院招聘事业单位简章
2014年重庆长江师范学院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简章
考考公务员网2014年3月7日讯:为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优化人员结构,根据《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和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等有关规定,经学校研究、市教委审核、市人力社保局核准,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
一、招聘原则
(一)坚持面向社会,公平公开;坚持条件,把握标准;优化结构,按需设岗;规范程序,严格考核;平等竞争,择优聘用的原则;
(二)坚持编制控制、工作急需、专业对口、学缘优化的原则;
(三)坚持以教学应用型大学建设为中心,以师资队伍建设为重点,以优化结构为目标,体现充实基础学科和薄弱学科,支持新办学科,重点加强应用型学科的原则。
二、招聘计划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教师及管理人员67名。具体招聘岗位、专业方向及名额详见《长江师范学院2014年度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计划》(以下简称《公招计划》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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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招聘条件
凡符合招聘岗位要求与条件者均可报名应聘。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教育事业,乐于奉献,遵纪守法,服从安排,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教书育人的精神。
(二)年龄条件:博士在40周岁及以下(即1973年3月6日及以后出生),硕士在35周岁及以下(即1978年3月6日及以后出生)。紧缺专业或特别优秀者,经市人力社保局认定同意后,可适当放宽年龄。
(三)学历条件:原则上具备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紧缺专业例外。
(四)符合招聘岗位的身体条件及体检标准。
(五)在大学期间学习成绩优良,科研成果显著,未受过任何处分。
(六)符合事业单位人员回避要求和审批机关确认条件。
(七)符合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学历条件及其它条件。
(八)以下人员不属于招聘范围: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五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全日制毕业生;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为事业单位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属于招聘范围。
四、报名、资格审查及考试考核
(一)报名方法
1.凡符合招聘条件者可选定一个岗位,下载《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表》(附件2,在网页http://www.yznu.cn/人事处表格下载区下载),如实填写后发送至电子邮箱:cjsyrc@163.com)向学院人事处报名。
2.网上报名时间:2014年3月6日-3月19日止;现场报名时应交自荐材料及个人简历,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资格证书、等级证书、身份证、业绩材料等复印件。
3.学院将根据报名情况适时进行资格审查并组织考试等。
(二)资格审查
1.人事处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初审,将初审合格的应聘人员送由用人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对其受教育背景、专业能力、科研能力和发展潜力等条件进行复审。
2.原则上按不低于岗位招聘计划数1:3的比例确定参加考核面试人员(博士不受此限;紧缺人才或特殊岗位经市人力社保局认定同意,可适当放宽),并通过电子邮件或电话通知其前来学院参加考核面试。
(三)考核面试
1.博士,一般教师(硕士),专职辅导员,管理人员等,分别采用不同方式进行。
(1)高层次人才及博士考核
采取用人部门与应聘人员开展学术交流,应聘人员做专题学术报告,提供学术成果资料原件等灵活方式进行,分值100分。
(2)一般教师(硕士),专职辅导员,管理人员考核
1.心理素质测试
主要考察应聘人员的心理素质等综合性素质。成绩不纳入总成绩,作为参考。
2.无领导小组讨论
主要考察应聘人员的沟通、交流和协作能力。成绩不纳入总成绩,作为参考。
3.专业知识考试(笔试)
主要考察应聘人员的专业基础知识和综合基础知识,分值100分。
4.试讲测验或技能测试
采取模拟教学的方式,主要考察应聘人员对专业基础知识的课堂运用能力、教学方法、教学技能以及教学态度等综合情况;专业实践能力主要测试应聘人员的专业素养、业务常识、综合分析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临场应变能力等,分值100分。
5.面试
着重考察应试人员的语言表达能力、组织协调能力、人际沟通能力、决策能力、创新能力、应变能力、个性特征以及选拔职位需要的特殊能力等。分值100分。
高层次人才、博士的考试考核总成绩=考核成绩×60%+面试成绩×40%。
其他类别人员的考试考核总成绩=笔试成绩×30%+试讲或技能测试成绩×30%+面试成绩×40%。
公开招聘总成绩均采用百分制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
五、体检
体检人员按考试考核总成绩由高至低依次等额确定。
(一)体检标准参照原国家人事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要求,并结合学院和岗位实际要求执行。
(二)体检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若招聘单位或参加体检人员对体检结论有异议,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检申请,经学院同意后到指定医院进行一次性复检,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