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公教育旗下网站-【考考公务员网】(www.kkgwy.com)更简洁易记!

考考公务员网

首页 > 招考信息 > 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

浙江高级人民法院直属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公告

2014-03-05 12:51:59事业单位126 收藏
  根据《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规定,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直属事业单位浙江法官进修学院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编制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规定,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直属事业单位浙江法官进修学院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编制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单位

  浙江法官进修学院是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所属从事公益服务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挂国家法官学院浙江分院牌子,机构规格相当于县处级,所需经费由省财政适当补助。主要职责是承担三级高级法官以下法官、书记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资格培训和岗位培训。

  二、招聘岗位及条件

  (一)招聘岗位

  本次公开招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3名,均为管理岗位。

  (二)招聘条件

  符合《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同时符合招聘岗位具体要求:

  1.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78年3月9日后出生)。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报名时须取得相关学历证书)。

  3.法律专业。

  (三)补充说明

  招聘岗位的专业要求由招聘单位参考高校专业设置目录自主认定。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因违法行为被劳动教养、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以及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不得报名。

  三、招聘程序与方法

  (一)报名和资格审查

  1.报名方式:本次招聘不设现场报名,全部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报名。应聘人员应于公告之日起至2014年3月9日期间,发送电子邮件到zjgyrs@163.com邮箱报名,邮件主题设为“YJBYS求职网+姓名+应聘”,附报名表(请点击本公告附件下载报名表,如实填写后,在照片栏粘贴本人电子彩照)。

  2.资格初审:招聘单位在收到应聘人员报名表后,根据招聘条件要求进行资格初审,并于2014年3月14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向应聘者反馈初审意见,对通过资格初审的应聘人员同时告知准考证编号。

  通过资格初审的报名人数应不低于招聘人数的5倍,否则核减招聘人数或取消招聘计划。

  3.打印准考证:通过资格初审的应聘人员请于2014年3月17日至2014年3月21日登录浙江法院网主要信息栏目,查询有关笔试通知,并按照要求打印准考证。

  (二)考试

  考试采用笔试、面试相结合的方式。

  1.笔试:笔试时间初定为2014年3月22日(星期六)下午,具体时间、地点在浙江法院网上述笔试通知中一并说明。笔试内容以公共知识、法律知识和公文写作为主,满分为100分。

  笔试后,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4的比例确定入围面试人员。

  2.资格复审:面试前,招聘单位对入围面试人员进行资格复审,参加面试人员须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等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面试:面试满分为100分。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笔试、面试成绩分别按50%计入总成绩,根据得分排名,按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考核对象。

  各环节考试成绩均通知考生本人。

  (三)体检与考核

  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修订后),并按有关操作规程执行。

  考核参照《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并结合报考资格条件进行。

  体检、考核不合格或有入围者自动放弃的,在参加面试考试人员中依次递补。

  (四)公示与聘用

  经体检、考核均合格的人员,招聘单位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并在网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拟聘人员没有异议或反映有问题经查实不影响聘用的,招聘单位按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聘用人员与浙江法官进修学院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实行试用期。

  四、纪律与监督

  (一)本次公开招聘有关信息指定在下列网站公布,供应聘者查询和社会监督:

  1.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www.zjhrss.gov.cn)。

  2.主管部门网站:浙江法院网(http://www.zjcourt.cn)。

  招聘过程相关信息一般仅在主管部门网站公布,请应聘者自行留意。

  (二)对招聘工作及相关信息有异议的,请在信息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下述监管部门反映,以便及时研究处理:

  1.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人事处:0571-87057686。

  2.省委组织部公务员管理处:0571-87059344。

  (三)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按照《浙江省人事考试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执行。

  附件: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报名表(一)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