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佛山市中医院三水医院招聘公告
佛山市中医院三水医院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根据工作需要,我单位拟向社会招聘20名工作人员,现依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制定招聘方案如下:
一、招聘岗位和人数
(一)医疗类共10人
1、医学影像医师3名(CT、普放)
2、超声诊疗医师3名
3、治未病科医师1名
4、针灸推拿科医师1名
5、中医外科医师1名
6、临床医师1名
(二)医技类共2人
1、检验技师1名
2、中医推拿技师1名
(三)护士2人
(四)药师1人
(五)其它专业类共5人
1、党政办公室办事员2名
2、人事科办事员1名
3、计算机(软件)工程师1名
4、医疗设备工程师1名
二、薪酬待遇
招聘人员暂不入编,薪酬待遇按照佛山市中医院三水医院相关规定执行。
三、 招聘范围
面向社会。
四、招聘条件
应聘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及岗位任职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4、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者技能条件;
5、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岗位任职条件
1、医疗类
(1)医学影像医师:本科或以上(全日制)学历,医学影像专业毕业, 35周岁以下。
(2)超声诊疗医师:本科或以上(全日制)学历,医学影像或临床医学专业毕业,35周岁以下。
(3)治未病科医师:本科或以上(全日制)学历,中医学专业毕业,30周岁以下。
(4)针灸推拿科医师1名:硕士(全日制)学历,中医推拿专业毕业,30周岁以下。
(5)中医外科医师:硕士(全日制)学历,中医外科(乳腺方向)专业毕业,女性,30周岁以下。
(6)临床医师:本科或以上(全日制)学历,中西医结合专业毕业, 30周岁以下。
2、医技类
(1)检验技师:本科或以上(全日制)学历,医学检验专业毕业, 30周岁以下。
(2)中医推拿技师:本科(全日制)学历,中医推拿专业毕业, 30周岁以下。
3、护士:本科(全日制)学历,护理专业毕业30周岁以下。
4、药师:本科或以上(全日制)学历,药学或中药学专业, 30周岁以下。
5、其他专业类
(1)党政办公室办事员:本科或以上(全日制)学历,医学、公共事业管理、新闻或中文专业毕业,有较强的写作能力,30周岁以下。
(2)人事科办事员:本科或以上(全日制)学历,医学、人力资源管理、公共事业管理或中文专业毕业,有较强的写作能力,30周岁以下。
(3)计算机(软件)工程师:本科或以上(全日制)学历,医学计算机、医学信息系统或软件工程专业毕业,30岁以下。
(4)医疗设备工程师1名:本科或以上(全日制)学历,生物医学工程或医疗器械专业毕业,30岁以下。
五、报名和资格审查
招聘公告在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发布,公告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公告发布的10个工作日后可以开始接受报名。
(一)报名时间:2014年2月25日 — 2月28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二)报名地点:佛山市中医院三水医院人事科,地址: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环城路2号,联系电话:87797895,联系人:陈小姐
(三)报名要求:报名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应聘者须填写《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表》,并提供个人简历、职称证明、学历证、学位证、身份证、获奖证书、论文及成果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四)资格审查:我单位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查后,确定考试对象,并通知考试时间、地点。
六、考试
(一)笔试:笔试为闭卷考试,总分100分,内容为招聘岗位所需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写作能力等,试题统一由市人事考评办负责命制。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每个招聘岗位按1:5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
笔试成绩及面试人选在笔试结束后在同级组织人社部门政务网、用人单位网站上公布。
(二)面试:面试成绩按100分计算,以考评小组成员的平均分为面试成绩(分数计算到小数点后一位)。面试总分100分。考生面试完毕后当场评分、统分,并向考生宣布面试成绩。
(三)实际操作考试:考核考生的业务能力和实际操作能力等。实际技能操作考核考生分批次安排,时间2周。实操总分100分。
(四)最终成绩的计算方法:笔试、面试和实操成绩按3:3:4比例合成总成绩,总成绩为100分,合格线为60分,低于60分者将不予录用。
七、体检
根据拟聘人数,各招聘岗位按照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等额体检人选。根据《》规定,组织体检人选到指定区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所需费用由我单位支出。
八、考核
对体检合格者,按照《》进行组织考察。
九、公示与聘用
(一)经考试、体检、考察合格后,确定拟招聘人选,名单在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我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试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批准聘用的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逾期不报到的,取消聘用资格。
(二)新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试用期内或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考核合格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