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宁波市鄞州区招聘19名中学教师公告
根据《宁波市鄞州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和《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编制教师19名。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计划和条件
本次招聘共有7所学校,具体招聘学校、职位(学科)、人数和专业要求,详见附件1、2。
应聘人员应具备公告及职位(学科)规定的招聘条件:
1.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诚信廉洁,具有创新精神和奉献精神。
2.2015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生源、户籍不限。1989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其中硕士研究生年龄放宽到1984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博士研究生年龄放宽到1979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
应聘者同时还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①部属师范院校毕业生。
②浙江省省级优秀毕业生(含校级5%学子英才毕业生,应由所在学校出具已具备省级优秀毕业生和校级5%学子英才证明)。
③浙江省内高校师范类优秀本科毕业生(大学期间至少取得一次校级三等及以上奖学金,需提供相关奖学金证书)。
④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毕业生。
3.符合公告规定的身体条件及其他条件。
应聘者须在2015年8月31日前取得学历证书,其中研究生学历的,还须取得学位证书;留学人员须取得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留学人员毕业证书、认证书取得时间为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委培生须征得委托培养单位同意。
二、招聘原则、办法和步骤
招聘工作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采取公开报名、统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聘用的方式进行。
(一)报名
1.报名时间:2014年12月12日9:00~13:00。
2.报名地点:浙江师范大学田家炳教学楼17幢二楼212室。
3.报名要求:应聘者需带近期免冠1寸照1张,身份证、就业推荐表、就业协议书、学生证、师范生证明、省级优秀毕业生(或校级5%学子英才)证明、校级奖学金证书等招聘职位要求提供的原件及复印件。如有普通话、英语、计算机等级证书或其他荣誉证书的,也可提供。
4.应聘者按学科进行报名,在签约阶段明确职位。
5.符合条件的报名人数与招聘职位(学科)指标数之比不足3:1的,则相应核减或取消该职位(学科)招聘指标。
(二)笔试
笔试初定于2014年12月12日(报名当天)在浙江师范大学内举行。具体时间、地点以报名时通知为准。
笔试内容为综合知识,百分制。报考人员同时携带笔试通知单和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及2B铅笔、橡皮,按照通知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指标数的3倍确定面试对象(不足3倍的按实际人数)。笔试成绩和面试人员名单于2014年12月13日上午8点在浙江师范大学5幢研究生楼一楼公告栏内公布。同时,在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nbyzrs.gov.cn)人事招考通告“2015学年宁波市鄞州区教育系统第一批招聘教师公告”栏(下同)和鄞州教育网(www.yzjy.gov.cn)公布。
(三)面试
面试采取试讲形式,百分制,不足60分的淘汰。面试暂定于2014年12月13日上午在浙江师范大学5幢研究生楼一楼进行(具体时间、地点在面试人员名单公布时通知)。
面试结束后,按笔试成绩的50%和面试成绩的50%合成总成绩。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指标等额确定签约对象。如遇总分相同的,面试成绩高者为签约对象;若面试成绩也相同,则加试一门综合知识,成绩高者为签约对象。
(四)签约
签约时间拟定于2014年12月13日下午1点进行。应聘者按其报考学科选择职位,若有放弃的可在该学科招聘指标数2倍内依次递补。完成职位选择的应聘者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五)体检
签约人员参加由鄞州区教育局统一组织的体检,具体时间、地点另定。体检参照《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执行,不合格者淘汰,同时解除就业协议。空缺名额不再递补。
(六)考察
体检合格者进入考察。考察参照《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08〕58号),由区教育局组织实施。自愿放弃考察者,须在考察名单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区教育局提交书面申请。考察不合格者淘汰,同时解除就业协议。空缺名额不再递补。
(七)公示、聘用
考察合格后,对拟聘用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反映有影响聘用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则解除就业协议。
2015学年开学前,区人力社保部门对拟聘用人员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合格的,办理录用报到手续。拟聘用人员不能按时取得应聘职位(学科)规定的学历学位证书的取消聘用资格,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办理手续的视作自动放弃。空缺名额不再递补。新聘用的人员按有关规定实行见习期(试用期),期满经考核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取消聘用资格。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须在录用起两年内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届时未取得的解除聘用合同。
拟聘用人员凡属农业家庭户的,必须在见习期(试用期)或执行初期工资期间,办理农转非迁户手续;没有办理的,在见习期(试用期)或执行初期工资期满时,解除聘用合同。
咨询电话:87525740、87525748
监督电话:87525252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