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2015年招聘23名中小幼教师公告
为促进我区教育事业发展,进一步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根据《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市委组织部和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市人力社保局核准,现面向2015年应届重点院校毕业生公开招聘教育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一、 招聘原则
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方针,按照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采取综合素质评价、专业技能测试与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招聘计划
本次面向2015年应届重点院校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公开招聘教育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3名(详见附表)。
三、招聘条件和范围
(一)招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
3.具有2015年应届重点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2015年7月31日前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具备扎实的教师基本功和学科专业知识。
4. 年龄35周岁及以下,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2015年6月30日。
5.符合体检文件标准和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符合回避要求和聘用单位要求的其它条件。
7.普通话须取得二级乙等及以上证书,其中,汉语言文学专业毕业生须取得二级甲等及以上证书。
8.英语专业毕业生须取得英语专业四级及以上合格证书。
9.师范类毕业生毕业时须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非师范类毕业生试用期内须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二)招聘范围
1.凡符合招聘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属于招聘范围: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五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现役军人;在读的非2015年应届大学毕业生;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为事业单位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3.在国外境外高校就读的全日制学历(学位),其学历(学位)须获得国家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4.符合事业单位人员回避要求和审批机关确认的其它条件。
四、招聘程序及办法
按照“自愿报名、公开竞争、择优聘用”的原则,采取资格审查、综合素质评价、专业技能测试和面试方式进行,重点测评应聘者的适岗能力,主要考核应聘者的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一)报名及资格审查
报名工作由渝中区人力社保局、区教委统一组织开展。
1.报名方式:采取应聘者持相关资料(身份证、自荐书、加盖院校公章的2015年应届毕业生推荐报名表、相关等级证书等)到指定高校现场报名的方式进行。报名同时按照招聘条件进行现场资格审查。
2.报名时间和地点:
吉林大学:11月5日上午9:00 吉林大学南校区经信教学楼C区105室
东北师范大学:11月5日下午14:00 东北师范大学北苑3楼A15室
陕西师范大学:11月10日上午9:00 陕西师范大学长安校区新勇学生活动中心东201室
具体时间地点和招聘计划将在渝中教育网和相关高校就业信息网上公布,请及时关注。
区教委咨询电话:023-63835424、63841598。
(二)考试考核
考试考核分为综合素质评价、专业技能测试和面试三部分。
1.综合素质评价。分值为100分。综合素质评价成绩达到60分为基本合格线。综合素质评价分数不计入考试考核总成绩。
2.专业技能测试。在达到综合素质评价成绩基本合格线的人员中,按照不低于1:3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进入专业技能测试的人选。属紧缺人才或特殊岗位的,经市人社局认定同意后,可适当放宽比例。专业技能测试包括笔试、试讲等,分值为100分(其中:笔试成绩占40%,试讲成绩占60%)。专业技能测试成绩达到60分为基本合格线。
3.面试。在达到专业技能测试成绩基本合格线的人员中,按照1:2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进入面试人选。面试比例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相应递减拟招聘岗位名额至规定比例(递减后的招聘岗位人数按“实际参加面试人数×面试比例”公式计算,出现小数按四舍五入法处理)。若排序到最后一名面试人选成绩出现并列,则并列进入面试。无法递减的,取消该招聘岗位。经市人力社保局认定同意的紧缺人才或特殊岗位,可适当放宽面试比例。面试以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分值为100分。面试成绩当场公布。面试分数为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若某一岗位只有1名考生参加面试,该考生的面试成绩合格分数线还须达到其所在面试考官组所有考生的平均分方为合格。面试最后结果为60分以下者为不合格,不得确定为签订就业协议人选。
考试考核总成绩=专业技能测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
(三)确定签订就业协议人选
根据考试考核总成绩从高到低确定签订就业协议人选。
五、体检及考察
体检标准参照《关于转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5〕25号)、《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7〕113号)和《关于转发〈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49号)等规定,并结合教育行业或岗位实际要求执行。
体检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体检费用由考生自行承担。招聘单位或受检人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后到指定医院进行一次性复检,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