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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江北区教育委员会招聘12名中小幼教师启事

2014-05-15 18:47:38教师49 收藏
为加快推进江北区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充实新生力量,改善教师队伍结构,经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北区教育委员会研究,决定从区外引进一批教师和住校校医。现

 为加快推进江北区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充实新生力量,改善教师队伍结构,经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北区教育委员会研究,决定从区外引进一批教师和住校校医。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引进教师及校医的名额

江北区教委下属各中小学校从区外引进教师12名、住校校医1名,具体引进学校和学科附后。

二、引进原则

坚持双向选择、择优聘用和公开公平公正,优中选优的原则,严格审查、规范程序,主要采取专业考核的方式进行。

三、引进对象及条件

(一)引进教师的对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作为引进教师的对象:

1.区(县)级及以上优秀骨干教师;

2.近五年内获得省级赛课二等奖或获得区(县)赛课一等奖及以上;

3.指导学生获得国家教育部或中央教科所颁发的国家级奖项;

4.担任班主任5年及以上并在近五年内荣获区县级及以上“优秀班主任”和“优秀德育工作者”称号的优秀教师;

5.音、体、美、计算机、英语、职教等专业的教师,获得市级二等奖及以上个人技能奖励的优秀人才。

(二)引进教师的条件

1.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2)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为人师表;

(3)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4)身体健康。

2.资格条件

(1)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即:1978年5月17日及以后出生),符合“引进教师的对象”条件第1、2条或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可放宽到40周岁及以下(即:1973年5月17日及以后出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3)中学教师应具有中学一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小学教师应具有小学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近五年获得省级赛课一等奖的,中学教师职称可放宽到中学二级,小学教师职称可放宽到小学一级;

(4)具有所报考层次相应的教师资格证;

(5)普通话达二级乙等(语文教师达二级甲等),计算机达初级以上;

(6)具有事业单位在编在职工作人员身份。

(三)引进住校校医的条件

1.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2)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医务工作,热爱学生,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3)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4)身体健康。

2.资格条件

(1)年龄在40周岁及以下(即:1973年5月17日及以后出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3)具有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取得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执业医师资格证,有处方权及临床诊断经验;

(4)具有事业单位在编在职工作人员身份。

四、引进程序

(一)报名及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2014年5月17日—18日

2.报名地点:江北区教委(江北区金港新区16号,区行政中心4楼东厅会议室)。

联系人:区人社局景耘67757315

区教委刘勇67878662

3.报名手续:报名人员持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资格证、执业资格证、普通话等级证书、计算机等级证书及证明属于引进对象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交近期1寸同底免冠照片2张(黑白、彩色均可),按招聘简章公布的招聘学校和专业报名(一人只能报考一个岗位),经资格初审合格后,填写《报名登记表》。

4.资格审查:按引进教师的对象和条件,由区人社局和区教委进行资格审查。

(二)考核

1.学校考核:资格审查合格者,由用人学校按不低于1:3的比例对报考教师进行专业知识和课堂教学能力的考核,对报考住校校医进行专业知识和临床诊断专业考核,并按1:2的比例上报考核合格人员,分值为100分。

学校考核时间:2014年5月23日。

2.专家组考核:由区人社局和区教委统一组织专家对学校考核合格的人员进行集中考核,对报考教师的人员采取说课形式进行评定,对报考住校校医的人员采取结构化面试进行评定。分值为100分,说课或结构化面试成绩低于60分的不得进入体检。

专家组考核时间:2014年5月25日。

如报名及参加考核人数达不到规定比例,经征求本人同意可调整到专业相同的其它学校。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相应递减招聘岗位人数至规定比例(按照四舍五入计算);无法递减的,取消招聘。其中,紧缺人才或特殊岗位的,经市人力社保局认定同意后,可适当放宽开考比例。

3.根据报考人员考试考核总成绩(考试考核总成绩=学校考核成绩×40%+专家组考核成绩×60%)按学校引进专业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排序,等额确定参加体检人员(以1:1的比例参加考核人员,考试考核总成绩须在70分及以上)。

(三)体检

体检参照原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以及《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规定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本行业或岗位实际需求条件组织实施。因体检不合格和经确认自动放弃出现空缺时,在应聘本岗位参考人员中按考试考核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四)考察

体检合格人员,由区人社局和区教委对其政治思想、现实表现、工作能力、道德品质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进行考察等情况进行全面考察。并对资格条件进行复审。因考察不合格和经确认自动放弃出现空缺时,仍按报考相同学校相同岗位人员考试考核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五)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