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2014年招聘82名中小幼教师公告
为进一步改善我区中小学校教师队伍结构,提升教师队伍素质,推进教育均衡协调发展,经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82名(含婺城区机关幼儿园2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计划(见附件一)
二、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心健康,能适应学校教育教学工作;
2.专业对口(报考学科须与教师资格认定的学科相一致),工作服从组织安排与调配;
3.具有普通高校大专及以上学历,具体要求见招聘计划中的专业、学历要求。定向山区乡招聘岗位的报考条件另行规定。
4.已经取得事业单位正式编制的人员不在本次报考范围。
(二)资格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婺城区生源(不含开发区、不含集体户、下同),年龄25周岁(1989年1月1日以后出生)以内普通高校师范类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应、历届毕业生。获得院级及以上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的应届师范类毕业生户籍放宽到浙江省户籍。应届生必须在一年见习期内取得相应的教师任职资格,历届生报名时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任职资格(下同)。
2.金华市生源,具有相应的教师任职资格,年龄在28周岁(1986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下同)以内的应、历届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专业要求对口。
3.浙江省生源,具有相应的教师任职资格,年龄在28周岁以内的应、历届普通高校教育类硕士研究生。
4.教育部属师范院校(北师大、东北师大、华东师大、华中师大、西南师大、陕西师大)的普通高校师范类第一批录取的应、历届本科毕业生,年龄不超过28周岁,其他“211工程”普通高校大学本科第一批录取的应届毕业生,户籍不限,专业要求对口。
5.报考音乐、体育、美术专业教师需具有普通高校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年龄不超过28周岁。大专生限定为金华市本级生源、本科生放宽到金华市生源。专业要求对口。
6.报考幼儿教师需有相应的教师任职资格,普通高校学前教育专业、师范类音乐专业、师范类美术专业毕业的应、历届毕业生,大专生限定市本级生源,本科生放宽到金华市生源,年龄要求:大专生在25周岁以内、本科生在28周岁以内。在婺城区教育局核准开办的幼儿园(不含金西三镇范围内的幼儿园)任教满5年、有婺城区(不含开发区)户籍、具备幼儿教师任职资格、大专及以上学历、年龄不超过30周岁(1984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下同)的在任幼儿教师可以报考本岗位。
7.小学全科教师报考条件:婺城区(不含开发区)户籍,在婺城区(不含开发区)范围内公办中小学任教满1年及以上(任教时间计算到2014年6月底)的在任代课教师,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小学及以上教师任职资格、年龄不超过40周岁(1974年1月1日以后出生)。
8.婺城区生源,所学专业没有列入本次招聘计划的师范类大专、本科应、历届毕业生可以选择就近学科岗位报考,年龄必须符合资格条件一或二的要求。
9.财会岗位要求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所学专业要求是会计学、财务管理及相关专业,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金华市本级生源,年龄25周岁以内。具有财会相关专业研究生学历的应聘者年龄放宽到28周岁,金华市生源。
三、招聘程序与办法
(一)报名
1.报名时间:2014年3月4日至3月7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报名时间截止到2014年 3月7日下午16:30,逾期不予受理。
2.报名地点:金华市婺城区教育局人事监察科(金华市宾虹西路2666号婺城区行政中心北楼2301办公室,金华市区K9路公交车终点站)。本次招聘不接受网络报名、只接受应聘者本人现场报名。
3.报名方法:报名时需提交以下材料: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荣誉证书,以上证件报名时核对原件和复印件无误后,留复印件(学历和教师资格证书尚未取得的应届毕业生可先提供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优秀毕业生证明、高等院校核发的《就业推荐表》、教育部制发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原件、代课教师(幼儿教师)的任教证明。为了提高工作效率,请应聘者在现场报名前事先填写或打印好报名信息表(见附件四),一式二份,并粘贴好近期免冠照片。报名成功者的信息表由婺城区教育局加盖公章返还报名者一份,作为准考证使用。请报名者妥善保管本信息表,笔试、面试、体检、签约等环节都将用到本信息表。
4.报名人数未达到该岗位招聘职数面试入围比例的,相应核减该岗位的招聘计划,初中核减的计划用于增加初中语文的招聘计划,小学、幼教核减的计划用于增加小学语文的招聘计划。
5.报名时收取报名考务费80元/人。
(二)资格初审
报名结束后5天内,根据招聘岗位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初审,对不符合报名条件和资格的对象,通过电话联系方式反馈初审结果。考虑到本次招聘考试在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正式毕业之前以及时间紧的实际情况,资格审查方式参照公务员招聘的办法,在笔试结束之后再进行资格复查,取消不符合条件者的面试、录用资格。